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
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等投资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凡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应当确定出资人代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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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一般性建设资金预算,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对工程财务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
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以及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施全程监督。
市建设、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和年度投资计划制度。 第九条 申请列入市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审批;
(三)有较明确的建设规模、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 第十条 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
(二)已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全市中长期规划中急需建设的新项目; (三)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复和概算审核,且项目法人已明确,资金已落实,征地拆迁已基本完成,当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已完成投资额、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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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列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项目名称、年度工作目标、前期费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二条 市发改部门于每年10月前,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监察、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提出年度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审批应当实行公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有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审批开工报告。
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初审后上报。 第十六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部门审批或审核上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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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发改部门审批或审核上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方案;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十四)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应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十五)结论。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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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编制概算),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发改部门审批或审核上报。
设计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择和投资概算等。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或者急需建设、应急抢修的基础设施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直接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一条 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发改部门,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批或审核上报。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由市发改部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未经评估论证的,市发改部门不得批准。咨询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发改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应当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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