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经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可先行公布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基本信息; (二) 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公布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告知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无法送达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1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经贸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违纪处分决定书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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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解除处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处分期满,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河北经贸大学解除处分审批表》。
第三十六条 学院在收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听取班主任汇报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的综合表现及学生所在班级对其民主测评情况,研究解除处分建议,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报学生处(研究生学院)。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对学院所报解除处分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发布公告并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不符合解除处分要求的申请者,学院应说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四十条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评奖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解除处分决定书和《河北经贸大学解除处分审批表》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处分期限届满之前3个月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在校级以上正式比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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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职业技能大赛等),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在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以上表彰的;
(三)因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受到校级以上表彰的;
(四)学校认为其它应当提前解除处分条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河北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冀经贸校字[200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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