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技术标部分还需按招标文件技术标的制作要求编制。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商务标书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允许活页装订,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文件中商务文件正副本、技术标正本、技术标副本(含刻录BIM模型文件、方案设计多媒体演示文件的光盘)及效果图均应分开包装密封,包装使用单层密封纸或袋进行成套独立包装,密封纸或袋由投标人自备,效果图单独密封成一个密封包。技术标副本与效果图按暗标要求制作。
4.1.2商务标的正本、副本包装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封口处应有投标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及投标人的公章,封皮上应注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文件商务标”字样。
4.1.3投标文件的光盘和技术标书正本单独装在密封袋内,封口处应有投标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及投标人的公章,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文件技术标正本”字样。
4.1.4技术标书副本和效果图应分别封装在单独的密封袋内。
技术标副本与效果图的密封袋上不作任何标记,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标记。
4.1.5投标人未按本章第4.1.1项~4.1.4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同时招标人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或无效,并退还给投标人。
4.1.6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单独包装,可不密封,但须在包装袋上详细列明资料清单,清单格式自拟。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招标人可以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内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4.2.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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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与撤回,该补充、修改与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递交地址。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技术标暗标部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其他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内外层封套上分别加注“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4.3.4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要求更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若撤回投标文件,其投标担保将不予以退还。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开标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2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2.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2.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5.3投标人参加开标会须到场的人员和提供的资料 5.3.1开标时投标人必须到场的人员:
投标人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派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
5.3.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还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4)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证; (5)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进帐单;
(6)拟任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设计经验证明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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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 .
拟任项目负责人的类似设计项目经验的中标通知书或设计合同如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名称,则需提供在本项目公告期间原建设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原件需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同时体现法定代表人、单位的联系电话及单位的传真号码;以上所有资料需与报名时提交的资料一致。
★以上条件作为强制性资格审查条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件、证照、证明材料等原件、或提供的资料与报名时不一致、或未按上述要求派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等,均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5.4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评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介绍到会招标人、行政监督人员,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名单; (4)核验各投标人代表的合法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设计周期、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由工作人员对技术标(暗标)进行洗标并由招标人代表对技术标(暗标)编号; (9)投标人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相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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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评标原则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按照下述原则和标准进行评标。
6.2.1 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 招标人和专家将根据投标文件提供的信息,对投标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经济性、独创性、优越性、功能和造型、运行和维护费用、对环境的影响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六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第六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否决投标
6.4.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章及未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有效签章的;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没有经有效签章的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3)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4)投标文件方案设计文件副本(含方案设计效果图)中存在显示投标人名称的文字和标识的;
(5)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6.4.2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4)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5)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
(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7)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法
7.1.1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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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由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同时对所有投标人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期满且投标人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本须知第7.1.1条确定中标人。
7.2中标通知
7.2.1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中标的单位,招标人有权不作任何解释。
7.7.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标人在收到通知书后24小时内,应予以书面确认。
7.3履约担保
在履约担保日期内,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有效。如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超出该履约担保写明的日期,则中标人应相应延长履约担保的日期,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7.4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2)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3)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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