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兰飞公司的加印行为侵犯大地风公司的什么权利?为什么?
答案:兰飞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大地风公司的版式、装帧设计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因此,大地风公司对由兰飞公司提供的有关《秩序册》的图片、文字等内容,通过智力创作,以符合兰飞公司的要求所制作的版式、装帧设计,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未经大地风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版式创意与设计。
李婉芬与王中山共同演奏、录制了一盘《古筝》音乐磁带。其中,《战海河》由李婉芬、杨洁明共同创作。《战海河》、《长安八景》已公开发表,《艳阳天》、《阳关三叠》、《彝族舞曲》由李婉芬改篇但并未公开发表。除《阳关三叠》由李演奏外,其余均由王中山演奏。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得知大连磁带厂音像公司(以下简称音像公司)有一盘《古筝》磁带母带,遂与音像公司达成母带版权转让协议,约定为独家出版发行权。出版社拿到母带后,将磁带定名为《古筝经典》出版发行,未经李婉芬、杨洁明、王中山许可,亦未在磁带包装上署名,未支付任何报酬,并且将《长安八景》尾声部最后八小节删除,据专家认为,这样的删除破坏了该作品的完整性。
为此,李婉芬等3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出版社辩称:我社所用的母带及版权是通过转让合同从音像公司处获得的,与李婉芬等3人无关,即使法院认定侵权,也应由音像公司承担责任。至于未在磁带包装上为曲作者、表演者署名,未支付报酬,我社愿支付报酬,但不同意登报致歉。 问题:
(1)被告出版社侵犯了李婉芬的哪些权利?为什么? (2)被告出版社侵犯了杨洁明的哪些权利?为什么? (3)被告出版社侵犯了王中山的哪些权利?为什么?
答案:(1).被告侵犯了李婉芬作为几首古筝作品的曲作者及演奏者的著作权及邻接权。李婉芬作为曲作者及演奏者,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的表演者权。
被告除了侵犯了第10条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原告获得报酬的权利外,鉴于部分作品尚未发表,故原告的行为还侵犯了部分作品的发表权、《长安八景》这个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另外侵犯了所有作品的署名权。
李婉芬作为作品的演奏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权。涉及本案的表演者权利主要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与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杨洁明作为作曲者的权利。由于杨洁明的作品只是涉及《战海河》,因此被告侵犯的权利不包括发表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只是涉及财产权部分的复制、发行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3).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王中山作为演奏者的权利,具体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与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北京A服装厂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了“名媛”牌服装注册商标,并于2001年5月1日获得核准注册。武汉B服装厂想通过使用北京A服装厂的“名媛”牌商标,销售自己生产的服装。2005年5月1日,北京A服装厂与武汉B服装厂签订了“名媛”注册商标使用的许可合同。
问题:(1)双方 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少年?为什么?
(2)双方签订合同后,北京A服装厂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武汉B服装厂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 答案:(1)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年。因为《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北京A服装厂和武汉B服装厂签订合同时,商标权只剩下6年时间的保护期。所以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超过商标的有效期限6年。
(2)根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商标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因此,本案中北京A服装厂负有监督武汉B服装厂使用其“名媛”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责任,而武汉B服装厂应保证使用“名媛”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且武汉B服装厂还必须在“名媛”牌商品上标明其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牛某某为美籍华裔著名生物学家。1993年10月间,经人介绍与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菌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相识。10月28日,牛某某为中菌公司用于治疗癌症的产品灵芝孢籽粉题词两幅,并将题词面交潘某某,其中一幅为“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中菌公司获得上述题词后,委托他人印制了带有该题词内容“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的包装袋500个。
牛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中菌公司在得到题词后,未得到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本人作为知名学者的声望影响,在其宣传品上刊发并大肆宣扬原告题词,同时在外包装上将题词手迹删去抬头“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借此误导消费者,扩大产品的销售量,获取大量非法收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著作权,损害了原告声誉。
被告中菌公司辩称:中菌公司虽然在1000克包装的样品上使用了题词,但是作为礼品分送他人,未进行过任何销售。对于自己提出的抗辩事由,中菌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 (1).如何看待作品原件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2).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利?为什么?
答案:(1).牛某某的题词“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从内容看,是对被告生产的产品的赞誉,具有独创性;从形式看,是书法作品。因此,可认为该题词的手迹既是文学作品又是书法作品,按《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
根据著作权的理论,作品载体所有权与知识产权是分离的,作品原件的移转,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移转。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载体移转与知识产权的移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移转,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其著作权中某些权利的归属。如《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2).本案中,牛某某将题词交给中菌公司,只是意味着该题词的原件的所有权移转于中菌公司,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中菌公司只享有题词手迹的物权及展览权。中菌公司将题词删去了“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这一定语,违背了原告题词的初衷,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影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持作品完整权。再者,被告擅自将题词用于产品外包装上,借原告的声望推销产品,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复制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A酒厂是生产白酒的老厂,有着多年的生产经验。该厂生产的系列白酒自改革开放以来多次在国际和国内的评比活动中获奖,市场销路很好,深受消费者欢迎。为此,A酒厂还专门委托别人设计了商品装潢,双方没有约定该商品装潢的著作权归属。然而由于假冒、仿冒行为猖獗,A酒厂的商品装演也被人家仿冒。一些不法厂家仿冒A酒厂白酒的商品装潢,然后将A酒厂的商标去掉,使大量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被欺骗,也使A酒厂的销售量下降,蒙受了巨大损失。为此,A酒厂起诉到法院,认为这些不法厂商的行为侵犯了其商品装潢的著作权。
(1)商品装潢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为什么?
(2)如果商品装潢能够享有著作权,则著作权人应当是谁?为什么?
答案:(1).商品装潢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商品装潢是由文字、线条、色彩等构成的,这种装潢只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应当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范畴,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作为著作权人有权追究其他人侵犯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2).著作权人应当是创作者,而非A酒厂。由于这个商品装潢的设计属于委托作品,因此应当根据委托作品的归属处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属于受托人所有。根据案情,A酒厂在委托设计时,没有明确该设计的著作权归属,因此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是设计者所,而非A酒厂。但是根据法律规定,A酒厂有权在委托的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1991年,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应用图集。该图集出版后,其中使用了有关中国及世界各国的地区、地形图十几幅,因此某地图出版社认为该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地图作品的著作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地图是否可以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为什么?
(2).如果地图可以享有著作权,则地图的绘制者能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1).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七)项的规定,地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当然其前提是该地图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由于地图这种作品需要准确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因此,这类作品的表现形式比较有限,其独创性的程度比较低,但仍然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2).原则上,地图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而且属于特殊类型的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百法人单位享有。因此地图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以外,原则上全部属于单位所有。
1、如何认识“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这一命题?
答:(1)知识产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2)知识产权的“无形”既不等同于非物质性,也不是指其与有形财产毫无联系,甚至根本对立,主要在于其保护对象——信息——的无形性,它没有较为固定的形状,不占据空间,但是知识产权最终仍需由有形物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通过报纸、书籍、电视等媒介的传播。
2、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答:知识产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对象的独立性。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与其他民事权利对象相比,具有其独特之处。(2)内容的支配性。知识产权从权利的内容看主要是一种支配权,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进行全面支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3)产生法律效力的地域性。包括: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知识产权可分地域行使。(4)权利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质的民事权利,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5)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间及限度,包括历史时间性和法定时间性两层含义。
3、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答:(1)发表权,指作者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不受歪曲窜改的权利。 4、简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1)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以下民事责任: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③赔偿损失。此外,侵犯著作权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行政责任:著
作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著作权法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还有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3)刑事责任:《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217条、21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罪。 5、什么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及其特征。
答: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为了有效地实现著作权,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种民间团体而对著作权实施的管理。其特征有:(1)管理主体的民间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的,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民间团体而非政府组织。(2)管理目的的服务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目的纯粹是为实现著作权而提供协作性的服务,它不负有贯彻实施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职责。(3)管理方法的信托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多采用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桥梁和中介代替著作权人办理著作权许可使用事宜,代
替著作权人对侵权者提起法律诉讼等。 6、比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答: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都是对著作权限制的制度,二者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一定差异。其相同点表现在(1)二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2)只能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凡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不在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范围之内。(3)使用在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范围之内的他人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其区别在于:(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报社、期刊社、录音制作者、电台、电视台等,而合理使用没有主体范围的限制。(2)法定许可必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则无需支付报酬(3)在法定许可使用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7、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与著作权转让的差异。
答:(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而著作权转让改变了著作权归属。(2)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到许可合同的限制没有自由的处分权;而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有处分权,不仅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将获得的权利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一般许可中被许可人不能因被侵权而提起侵权之诉,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而著作权转让中,任何受让人对侵权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8、简述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答:二者有以下区别:(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2)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小于发明。(3)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少于发明。(4)实用新型的审批程序比发明简单。 9、简述合理使用制度需具备的条件。
答:合理使用不是自由使用,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成立合理使用。合理使用须具备的条件有:(1)使用的作品仅限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2)使用的目的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0、我国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答:(1)新颖性:①时间标准②地区标准③公开标准(2)创造性。(3)实用性。(应对每一小点适当展开说明)
11、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1)自己实施并禁止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2)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3)转让专利的权利。(4)表明专利标记的权利。(5)放弃专利的权利。
义务:(1)缴纳年费的义务。(2)按国家计划推广应用专利的义务。(3)职务发明创造权利人对发明或设计人奖励或支付报酬的义务。(4)正确行使专利权不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12、简述专利实施许可的特征。
答:(1)专利实施许可是以专利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专利实施许可是以出让专利实施权为内容的交易。(3)专利实施许可在时间上受到专利权期限的限制。(4)专利实施许可在范围上受到专利权地域性的限制。(5)专利实施许可在贸易伙伴、审批程序以及法律调整上受到限制。 14、简述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必备条件。
答:(1)被侵犯的专利权必须具有法律效力。(2)有侵害行为的存在。(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4)以生产经营为目的。(5)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视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15、简述商标与商号的区别。
答: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从显著性看,商标具有显著性,而商号则不一定具备显著性。实践中,不同地区的两个商号虽然采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也不致于造成误认,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却会造成误认。(2)从识别对象上看,商标是用于识别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而商号是用于识别生产者和经营者的。(3)从法律依据上看,商标依商标法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而商号依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的规定获得商号权。实践中,有些企业的商标和商号是一样的,如北京“同仁堂”,杭州“张小泉”等,但不是所有的商标都可以
作为商号,这是商标的显著性要求所决定的。 18、简述商标的特征。
答:(1)商标是商品上使用的标记。(2)商标是商品的区别标志,这是商标的本质特征。(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等要素组合构成,属于标志范畴,具有标志的一般特征。(4)商标是一种文化象征。(5)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
19、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空间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0、简述商标侵权的特征。 答:(1)必须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事实。(2)必须有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4)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1、答题要点:
(1)丙饮食公司享有厚味美商标专用权。丙饮食公司的该商标已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其有效期10年虽已满,但未过6个月申请续展期,仍应认为有效。
(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
(3)甲与乙应承担责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答题要点:
(1)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可答先用权。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即构成此种行为。 3、答题要点:
(1)博物馆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为作者将字、画赠与博物馆,字、画的所有权移转,但著作权并不当然移转。 (2)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是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所以,本案中,博物馆享有展览权。
4、答题要点:该历史纪年表属于作品;属于汇编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本案中的历史纪年表即属于此汇编作品,不是《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历法”。 5、答题要点:
(1)应将高某列为被告,是因为高某事先曾与工具厂签订了独占许可协议,因而导致高某与宋某的合同无效,使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宋某正是基于此而起诉高某。
(2)联合生产协议有效,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因为本案高某与工具厂签订的联合生产协议在先,且内容真实合法,具有约束力。高某与宋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在后,该协议违反了之前其与工具厂签订的独占许可协议的约定,构成了对工具厂权益的侵害 2、上海恩嘉公司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为什么?
上海恩嘉公司等非法使用“蜡笔小新”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蜡笔小新”的卡通形象和相关书法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上海恩嘉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蜡笔小新”卡通形象及文字,在其产品上进行复制并销售,还在网络宣传中进行传播,构成实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3、广州和江苏两家公司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为什么?
另两名被告的注册、持有商标行为,不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也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害复制、
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1)怎样判定是否侵犯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
(2)本案例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3)什么是商标侵权?
(4)侵犯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答:(1)根据我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以行为人是否擅自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来确定的。在审查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审查两种设计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和色彩的结合是否相同或相似。
(2)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对比和分析,被告的设计在形状、图案、色彩三个方面,均分别与原告的专利保护的范围相似。且其使用相似的设计未经原告许可,故应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为了商业目的,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
商标侵权主要有以下特征:(1)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
这种使用必须造成误认的可能性。如果不会造成误认,则不构成侵权。这是商标侵权的本质所在。 (3)这种使用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如果经过注册商标所有 人的许可,不构成侵权,而是一种合法使用。
(4)这种使用必须是为了商业目的。商业目的使用,主要是指为了赢利的目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使用。 第一,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二,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讲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第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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