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教程》各章思考题答案
第一章 风险管理与保险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风险?人类面临哪些主要风险?
答: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这里实际上突出了风险的三个属性:即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
人类面临的风险种类成千上万。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按风险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分,可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按风险引发的结果分类,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2.风险有哪些要素?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风险组成的三要素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3.保险学研究的风险具有哪些特征?
答:风险的三个属性:即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
4.什么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采用合理的经济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处理,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行为。风险管理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管理技术的选择、效果评价等环节。风险管理技术基本可分为风险控制工具和风险财务工具;风险控制工具具体包括风险回避、风险预防、风险分散和损失抑制,风险财务工具主要包括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
5.什么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保险所承担的风险简称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风险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来计量;风险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风险发生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经济上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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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简述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答:风险管理与保险之间具有如下关系:风险是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共同基础,风险管理与保险的数理基础相同,风险管理与保险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从所管理的风险的范围来看,风险管理面对的是包括投机风险在内的所有风险,而保险则主要是对付纯粹风险中的可保风险。因此,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形态上看,风险管理都远比保险复杂、广泛。
7.什么是保险?请简述保险的特征与职能。
答: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具有经济性、互助性、法律性、科学性等特征。
保险的职能可分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两大类。保险的基本职能分为分摊职能、补偿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分为防灾防损职能、储蓄投资职能。
8.简述保险的分类。
答:按照不同的标准,保险有不同的分类。从保险形式看:按经营性质可分为盈利性保险、非盈利性保险;按实施方式可分为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按承保方式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按赔付形式可分为损失保险和定额保险。从保险业务看: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9.简述现代保险产生的基础。
答:保险产生的基础分为 自然基础和社会基础两类。新中国保险业经历了创立、停滞、改革开放后恢复与全面快速发展三个时期。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中国已逐步成长为国际上的新兴保险大国;另一方面距发达国家与地区还有很大差距,这也说明我国保险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此外,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不但包括数量增长、更包括发展方式的转变与质量的提高;对我国保险业来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10.简述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答: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中国已逐步成长为国际上的新兴保险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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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距发达国家与地区还有很大差距,这也说明我国保险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此外,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不但包括数量增长、更包括发展方式的转变与质量的提高;对我国保险业来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第二章 保险基金
1.什么是后备基金?后备基金有哪些基本形式?
答:后备基金是指国民经济中专门用于应付不幸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资金。它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只要社会上有风险存在,后备基金就必不可少。 后备基金有三种基本形式:(1)国家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2)分散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3)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
2.什么是保险基金?请简述保险基金的性质。
答: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它是由社会总产品分配形成的,是以保险经济形式建立的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货币资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因人身伤亡事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后备基金。
3.请简述保险基金的特点。 答:保险基金具有如下特点:(1)来源的广泛性;(2)用途的规定性;(3)积累的长期性;(4)形态的货币性;(5)资金的增值性。
4.请简述保险基金的来源。
答:从保险基金的来源来看,保险基金由开业资本金和保险费收入两部分构成。(1)开业资本金,一般企业的开业资本金主要用于启动生产,而保险企业的开业资本金是为了建立保险基金。(2)保险费收入是构成保险基金的主体,通常由三部分构成:赔付费用(纯保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一般占总保费的20%以内)、保险公司的合理利润。其中,赔付费用是保险费中用于赔款或给付的部分,在保险费构成中占绝大部分比例,是构成保险基金的主体。
5.请简述保险基金运行的阶段。
答: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1)保费筹集阶段;(2)准备金的积累和运用阶段;(3)经济补偿阶段。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保险利益?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
答: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否则保险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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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答: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合法的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可以确定的利益、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3.请简述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时间规定。
答:在财产保险中,不仅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不过海上保险例外,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备保险利益,但是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则着重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始终存在。
4.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和确定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条件与承诺。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规定了告知与保证的义务;保险人则有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义务。
5.简述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答:(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主要有四种:第一是漏报,是指由于无意或疏忽,或者对重要事实误以为是不重要而遗漏,或不进行告知。第二是误告,是指对重要事实告知不准确,但并非故意欺骗。第三是隐瞒,是指对重要事实故意不作申报,或只申报次要事实。第四是欺诈,是指对重要事实故意作不正确申报,或有意捏造事实,并且有欺诈意图。
对于以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不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动机如何,都会给保险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各国法律对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是区别对待:(1)要区分其动机是无意还是有意。对有意的处分比无意的重。(2)要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否属于重要事实。对重要事实的处分比对非重要事实的处分重。
(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违反保证义务的行为包括:保证的事实是虚假的;故意违反保证;无意地破坏了保证等。由于在保险活动中,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实,是订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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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拒绝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而且,除人寿保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
6.说明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答: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有: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7.简述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获得的追偿额只能少于或等于赔偿额;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可能获得大于其赔偿金额的利益,因为被保险人提出委付时,已放弃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人获得了对保险标的的任意处分权,并可取得因处臵该标的物而产生的额外利益。二是代位求偿是一种权利的转让,保险人在取得这种权利的同时,无需承担其他义务;委付是一种物的转让,同时必须承担因获得所有权而带来的各项义务,例如船舶因沉没而影响航道,需要清理,清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三是委付一般只涉及投保人和保险人,而代位求偿存在三方当事人,即第三者责任人、投保人和保险人,这是因为代位求偿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
8.说明代位原则的适用范围。
代位追偿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中仅对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适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同时得到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和第三者负责的赔偿金额。因为人身价值是无法以货币形式来衡量的,不存在额外收益问题。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9.请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答:(1)定值保险。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因此,定值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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