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企业投资的税务筹划
财务会计中的投资一般是指对外投资,可分为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又可分为股权直接投资和股权间接投资。股权直接投资是指投资方直接出资办企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办企业;股权间接投资是指企业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进行投资。债权投资的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表决权,不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而是到期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 第一节 股权直接投资的税务筹划 一、投资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的筹划与选择 在企业设立时,对组织形式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几点: ⒈从总体税负角度考虑,合伙制一般要低于公司制。
⒉在比较两种企业组织形式的税负大小时,不能仅看名义上差别,更重要的是看实际上的差别。
⒊在合伙制构成中,如果既有本国居民,也有外国居民,那就出现合伙制跨国现象,在这一情况下,合伙人由于居民身份国别的不同,税负将出现差异。
【例13-1】某企业预计每年可获营利
100 000元,企业在设立时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1:由四个合伙人每人出资100 000元,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
方案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400 000元。
以上两个方案的纳税情况分析如下:
如果采用方案1,四个合伙人每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 000÷4×20%-1 250=3 750(元) 四个合伙人合计纳税15 000元(3 750×4)
如果采用方案2,假设公司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平均分配给四个投资者,则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 000元(100 000×25%),四个股东每人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 750元[(100 000-25 000)÷4 × 20%], 共计15000元。
与方案2相比,方案1少负担所得税
25000元。因此,如果只考虑税负因素,投资者应选择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但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应抛开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金额等因素单纯地讨论税收负担的大小,而应综合各方面的
因素,加以权衡,进而决定所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筹划与选择 ⒈母、子公司形式下的子公司税务筹划
一般而言,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在税务筹划中有如下优点: (1)子公司可享有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同等的优惠待遇,单独享受税收的减免、退税等权利。
(2)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3)许多国家允许在境内的企业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子公司可以加入某一集团以实现整体利益上的税收筹划。
(4)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诸如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费等,要比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更容易得到税务当局的认可。
(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汇回总公司灵活得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以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母公司转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利得通常可享有免税照顾,而出售分公司资产取得的资本利得要被征税。
(7)境外分公司资本转让给子公司有时要征税,而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则不征税。
(8)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缴预提税。 (9)某些国家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比分公司低。
母、子公司分别是两个资产相互独立的法人,除特殊情况下可合并纳税外,一般情况下,子公司各项税金的计算、缴纳,均独立于母公司,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这是设立子公司的不利之处。 2.总、分公司形式下的分公司税务筹划
设立分公司,在税务筹划中也有其自身的优点:
(1)设立子公司要按照国家法律办理很多手续,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公司成立时,需要缴纳一笔注册登记费或印花税,开业以后还要接受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设立分公司则没有那么多的手续,许多国家一般不要求分公司在从事业务活动前缴纳注册登记费,总公司拥有分公司的资本,在东道国通常也不必缴纳资本税或印花税。 (2)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3)在经营初期,企业往往出现亏损,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缴
纳税款。
综上所述,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企业在选择分支机构的形式时,需要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以及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差异等各项因素。
【例13-2】甲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准备扩大规模,增设一分支机构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假设分支机构设立后5年内经营情况预测如下:
甲公司5年内每年均营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10万元、30万元、80万元。企业集团不同情况下各年度应纳税额计算见表13-1。 表13-1 单位:万元
从表13-1可以看出,虽然两种方式下企业集团应纳税额在5年内均为263.75万元,但因分支机构开办初期有亏损,采用分公司形式在第1年、第2年纳税较少,可以推迟纳税,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因此,采用分公司形式对企业有利。
当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存在税收优惠时,因为子公司具有单独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所以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将母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与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比较,如果子公司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优于母公司时,企业的分支机构应设立为子公司;反之,则设立为分公司。
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节税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在实际税务筹划过程中,往往需要综合分析、比较各方面因素后,才能对设立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作出适当的选择。 二、投资地点与行业的选择与筹划 (一)投资地点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在投资地点的选择上进行税务筹划, 主要方法是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例13-4】甲公司生产的产品有两道工序,第一道工序完成后单位生产成本为500元,第二道工序完成后,完工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为600元,该产品平均销售单价为 1 000元,2008年预计该产品可销售100万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他有关数据预测如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合计为10 3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 00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
甲公司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1 000×100=100 000(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600×100=60 000(万元)
应税所得额=100 000-60 000-1 000-10 300=28 700(万元) 应交所得税=28 700×25%=7175(万元)
如果甲公司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且乙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乙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而且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所得税2年。甲公司可将上述产品在第一道工序完成后的半成品按成本500元加价20%后,以600元的售价销售给乙公司,由乙公司完成第二道工序。假设甲公司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的12%转移给乙公司,另外,由于乙公司是新建公司,另增加管理成本800万元。
则由甲、乙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甲公司主营业务收入=600×100=60 000(万元) 甲公司主营业务成本=500×100=50 000(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60 000-50 000-10 300×88%-1 000×88%=56(万元)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额=56×25%=14(万元) 乙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 000×100 =100 000(万元)
乙公司主营业务成本=700×100 =70 000(万元)
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 000-70 000-10 300×12%-1 000×12%-800=27 844(万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7 844×15%=4176.6(万元)
由于在乙公司设立的前两年免缴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甲公司)应纳税额14万元,较未设立子公司可节税7161万元(7175-14)。即使在乙公司设立的第3年以后,采用这一方案,仍可节税2984.4万元(7175-14- 4176.6 )。
该案例充分利用地区优惠政策进行筹划,通过组织形式的改变,高成本费用由母公司负担,使母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应纳所得税减少。通过转让定价,利润在低税率的子公司实现,从而成功地进行了税收筹划。
(二)投资行业选择的税务筹划
利用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考虑两个层次:一是在投资地点相同的情况下,选择能有更大优惠的行业进行投资;二是在投资地点不同的情况下,选择有利可图的行业进行投资。
在我国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能否节税,关键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二是获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三是努力掌握国家优惠政策项目,并使企业进出口对象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同投资结构的税务筹划
同等数量的资金,投资结构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不同。投资结构对企业税负以及税后利润的影响体现在税基宽窄、税率轻重、纳税成本高低三个方面。 1.税基宽窄
税基宽窄对企业纳税负担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差异,由于某一课税对象的法定税基和实际税基(有效税基)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并且后者通常小于前者,因此,企业的实际税负一般比法定(名义)税负低。
【例13-5】某企业持有的100万元资金,或者投资于产品A,或者投资于产品B(两种产品均适用于17%的增值税和25%的所得税)。产品A的购进价税总额与销售价税总额分别为90万元、140万元,各项费用总额10万元,全部用于国内销售;产品B进价总额与销价总额分别为92万元和137万元,其中出口比重为90%,各项费用总额8万元。设增值税退税率为17%。计算如下: 产品A:
应纳增值税=[140÷(1+17%)]×17%-[90÷(1+17%)]×17%=7.27(万元)
税前利润=140÷(1+17%)-90÷(1+17%)-10=32.73(万元) 应纳所得税=32.73×25%=8.18(万元) 纳税现金流出合计15.45万元 税后利润=24.55(万元)
现金流入净增加额=140-90-10-15.45= 24.55(万元) 产品B:
销项税额=[137÷〔1-90%〕÷〔1+17%〕]×17%=1.99(万元) 进项税额=[92÷〔1+17%〕]×17%=13.37(万元)
出口退税额=[92×90%÷〔1+17%〕]×17%=12.03(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99-〔13.37-12.03〕=0.65(万元)
税前利润=137÷(1+17%)-92÷〔1+17%〕-8=30.46(万元) 应纳所得税=30.46×25%=7.61(万元) 纳税现金流出合计8.26(万元) 税后利润=20.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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