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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乙方须在收到款项三日内向甲方提供每期顾问咨询费的正式发票。
第八条:知识产权
8.1 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
8.2 乙方应向甲方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任何工作
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与甲方确有本项目合同关系者除外):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
第九条:保密义务
9.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5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提出的成果而被甲方采纳部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 甲方不得以任何与乙方服务无关的理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顾问咨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片区规划方案的调整、政府未审批通过、土地出让、项目整体转让等重大客观条件变更;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顾问咨询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部分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延迟部分顾问咨询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10.2 由于乙方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提交有关成果,则应按该阶段顾问咨询费总额为基数,按延迟时间每日以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10.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之规定,致使
对方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顾问咨询费总额10%的违约金。
10.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 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
11.2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
影响的一方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11.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12.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12.2 甲方如与乙方就乙方提供的上述第六条所载明的报告成果达不成共识,经过乙方修改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报告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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