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 问题处理管理制度 Q/TJS·(Q·E·S)GZ·21-2013
(第二版 第0次修订)
编制:刘先福 审核:赵宗相 批准:吴晓东 2013-03-20 发布 2013-03-20 实施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处理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对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管理,减少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发生,确保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施工全过程及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控制。 3 引用标准
3.1 GB/T19001-2008/ ISO 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3.2 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3.3 GB/T24001-2004/ISO1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3.4 GB/T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3.5 Q/TJS·(Q·E·S)SC-2013《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3.6 建质[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8 建质[2007]2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3.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3.10《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08〕202号) 4 职责
4.1 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者代表负责领导质量问题处理的管理。
4.2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者代表负责领导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处理管理。
4.3 技质科负责一般质量问题的处理。
4.4 安管科负责环境和职业健康一般安全问题的处理。
4.5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一般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协助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事故整改措施的具体实施。 5 工作程序
5.1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划分 5.1.1 质量问题划分
质量问题是指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包括质量事故。
质量问题按照处置的难易程度、对下一道工序的影响程度、处置对工期或费用的影响程度、处置对工程安全性能或使用性能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质量事故分为轻微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处理管理制度
1 一般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0.5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
2 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微质量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伤,或者经济损失在0.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1.2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划分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是指施工过程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包括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隐患,也包括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1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隐患。
1)轻微隐患。是指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严重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须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微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伤,或者经济损失在0.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 环境污染事件。
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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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 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5.2 一般质量问题、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隐患的处理 5.2.1 一般质量问题的处理
1 一般质量问题的识别 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自检和技质科、机电科等相关部门的检查。
2)交付或开始使用后,通过及时与顾客沟通,获得顾客对产品接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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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意见。
2一般质量问题的标识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包括顾客或其代表反馈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进行标牌、戳记和记录标识。并应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报告》,需要时报告技质科。在报告的同时,质检员有权暂停施工,进行隔离,等待处置。
3 一般质量问题的评审
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及质量检 查员共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责任单位处 置,质量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置结果的验证。
2)合同要求时,对一般质量问题的评审和处置应会同顾客或其代表共同确定或书面征得顾客的同意。
3)如果一般质量问题的产生原因涉及设计单位,还应通知设计单位派代表共同评审,并确定处置方式。
4)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一般质量问题时,公司应对一般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采取与一般质量问题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的程度相适应的措施。
4 一般质量问题的处置
公司应采取一种或几种方法处置一般质量问题: 1)采取降级使用、让步使用和不作处理,经有关授权人员和顾客批准,解决不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一般质量问题;
2)采取返工处理或返修处理,消除施工过程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 3)采取返修或加固补强,经有关授权人员和顾客批准,解决交付使用后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
4)采取标识、记录和通知等措施,防止一般质量问题原预期的使用或应用。
5 一般质量问题处理后的验收
当对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 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一般质量问题经返工、返修、加固补强之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及有关验评标准要求进行再次验证,以证实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补 强处置的一般质量问题不能重新评定为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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