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贷款的摊余成本=90000000-1000000+2250000=91250000
(元)
差异分析:《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本例税法应确认的利息收入不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减少,即税法应确认的利息收入仍为250万元,E银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250-225),该项贷款的计税成本仍为1亿元。需要注意的
是,税法应当确认应收利息150万元(250-100)。
例16:接例15,2009年4月1日,经协商,E银行从客户取得一项房地产充作抵债资产,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8500万元,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发
生税费20万元。自此,E银行与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了结。
借:低债资产 85000000 营业外支出 6450000 贷款损失准备 7750000 贷:贷款——已减值 99000000
应交税费 200000
差异分析:因为该项贷款的计税成本为1亿元,税法此前应当确认应收利息150万元(已无法收回),所以税法应确认的损失为1670万元(10000+150-8500+20),即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25万元(1670-645)。至此,该项贷款因确认减值损失而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1000+25-
1025)。 五、总结
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多样性,而税务处理相对较为简单。纳税调整掌握的基本原则是,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计税成本一般保持不变,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确认除利息收入以外的损益造成会计成本发生变化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
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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