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出口含尘浓度 7 除尘效率 8 分室数 9 列数 滤袋规格 袋笼规格 滤袋数量
滤袋材质 进气温度 漏风率 设备耐压 脉冲阀数量
脉冲阀规格
mg/m3 % 室 排 mm mm 条 PPS高温滤料
℃ % Pa
只
≤50
≥99.9
12
2
Φ160×6500
Φ150×6450
1344
150
≤2
-8000 ~ +6000
96
DC220V,3″淹没
式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喷吹时间
s
0.1
20
喷吹间隔
s
5~20(可调
21
储气罐
m3
3
22 压缩空气
清灰压力 MPa 0.2~0.4
气动排气阀 MPa 0.4~0.6
耗气量 m3/min 2~3
备注:在保证过滤面积的情况下,上述有关参数和数量在具体设计中可能会有所变动,但必须在设计联络中经过确认。
6. 设备的制造、检验、试验、安装标准
除尘器的设计、制造、测试、验收将满足下列规范和标准(如有最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最新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标准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5468-91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78-85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
《袋式除尘器安装要求验收规范》 JB/T8471-96
《袋式除尘器用滤料及滤袋技术条件》 GB12625
《袋式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GB12138
《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条件》 GBJ232-8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BJ11-89
《固定式钢斜梯》 GB40534-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40534-83
《火力发电厂热力设备和管道保温油漆设计技术规定》 SDGJ59-84
其它适用于本项目的规范和标准。上述所有标准均为技术协议签订时日期的有效版本。
7. 设计、供货、安装进度及范围
7.1 供货及安装进度:详见商务合同。 7.2 设计、供货范围包括:
7.2.1 供货界限为除尘器入口至除尘器出口、灰斗法兰。
7.2.2 满足除尘器运行所需要的所有设备及配件(电气、控制设备除外)。
7.2.3 除尘器底部立柱底脚板(含地脚螺栓,螺母,垫铁等)。
7.2.4 除尘器供货范围内所有保温,包括保温材料、保温附件(勾钉、紧固件、彩色金属护板)。
7.2.5 除尘器检修设施、扶梯、平台、支架及防护、照明系统。 7.2.6 除尘器灰斗压缩空气松动装置。
7.2.7 供方负责提供包含储气罐在内的除尘器所有压缩空气系统,需方负责将压缩空气输送到除尘器下部压缩空气罐入口。
7.2.8 除尘器灰斗下部留接口法兰(尺寸具体商定)。
7.2.9 全部密封垫片、螺栓、螺母、铆钉与焊条等应比现场安装时实际量多5%。 7.2.10 除尘器设备的油漆。
7.2.11 除尘器设备施工的所有辅材。
7.2.12 除仪表和本体照明由供方供货外,电气和控制系统不包含在供货范围内,但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要求并说明除尘器的控制要求及I/O清单。供方负责提供本体现场照明检修箱,需方负责向现场照明箱提供电源。
7.2.13 供方提供所有设备的制作、运输、安装。
7.2.14 除尘器设备的随机备件。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1 滤袋PPS φ160×6500 10条
2 袋笼 φ160×6450 10条
2 电磁脉冲阀膜片 3‖ 10件
3 密封条 20米
7.3 供方供货应为除尘器的全套设备(不含电器控制部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设备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确实是供方成套设备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供方应负责将所缺的部件、技术资料等补齐,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8. 监造、出厂验收及性能试验 8.1 概述
8.1.1 本条款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供方所提供的除尘器设备(包括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供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要求。
8.1.2 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需方提供与本合同除尘器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及安装标准。所有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8.2 工厂检验
8.2.1 供方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供方对合同提供的设备包括外购配套设备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等全套质量证明文件,并且作为交货时设备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8.2.2 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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