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的规范章程;确保电子货币得以广泛接受;明确全国统一的电子货币收支清算网络系统;规定电子货币的可赎回性。 2.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和加快隐私权立法。电子货币在流通中,交易信息涉及到交易安全,为了确保这些重要的信息不被泄漏,建立信息保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信息保密制度可以划入隐私权的保护范畴中,但是,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对保护金融隐私权以及数据资料隐私权的法律法规更是无踪可循。因此,有必要借鉴外国的经验来制定我国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方式。结合欧盟和美国的经验,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采取普通立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方式。普通立法,就是在正处制定阶段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从法律上确立隐私权的独立地位。专门立法,是指应制定专门的《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法》。
3.完善电子货币反洗钱立法。洗钱行为随着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而逐步趋于高智能化和高科技化,洗钱已经开始由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渗透。面对如此紧迫局面,现有法律法规已经不能解决电子货币中的所有洗钱问题,因此我们要在这方面进行完善。具体建议如下:第一,我国电子货币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范,首先应增加对非金融机构的洗钱防范规则;第二,在经营电子货币的机构里建立电子货币反洗钱监控系统及反洗钱内控制度;第三,建立我国电子货币流
通主体可疑流通报告制度和大额现钞货币与电子货币之间的兑换报告制度;第四,建立电子货币流通主体身份证明制度,要求任何电子货币流通主体都必须使用其真实的姓名或名称,否则没有权利实施电子货币流通行为;第五,严格电子货币流通记录制度,保证每一笔电子货币流通都能够保存具有证明效力的流通记录;第六,建立电子货币洗钱法律责任制度,从法律责任的承担上防止利用电子货币实施洗钱行为。 四、结语
电子货币是一种兼具低成本和高便捷优势的新型支付工具,在未来的数字化时代,电子货币将成为生活的基础。因此,我国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来应对电子货币风险的考验,为了电子货币在数字经济时代能够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使其为国民经济的高速健康发展服务。我国必须加强电子货币风险的防御工作,一定要紧抓法制建设这一关键点,根据我国电子货币交易不同的发展阶段来进行相关的立法。那么在现阶段,一方面,我国应该尽快制定电子货币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即《电子货币管理条例》;另一方面,除了进行电子货币专门立法以外,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我国应该加快电子货币交易的隐私权立法、建立电子货币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防治电子货币犯罪的法制建设以及完善电子货币反洗钱立法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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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陕西西安 710018) (责编: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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