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及解析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22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无忧法学网 www.51faxue.com 最好,最全,最有价值的司法考试资料网站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

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18分)

材料一:2008年1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讲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进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时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2010年3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各级政法机关要更加自觉地把政法工作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更加积极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政法队伍建设,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材料二:

①2009年11月3日,范某因抢包被公安局抓获。审讯中范某交代,因为身患癌症的妻子需要持续治疗,而自己每天起早贪黑挣的钱难以支撑妻子的医药费,到处借钱又碰壁,“实在没有办法了”,才动了抢钱的念头。范某被抓捕后,当地村民均为他求情,说他“平时可老实了,出这样的事儿是因为他的生活压力实在太大了。”2010年1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刑法》对抢夺罪的量刑规定以及被告人抢夺的金额,应当判处被告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范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②刘某(女)与闫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刘某患脑瘤致瘫,生活不能自理,由此引发夫妻矛盾。后刘某回娘家居住,期间2人未尽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并因抚养问题导致诉讼。闫某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说:“我嫁给他就是他的人,夫妻一方有难,另一方就应该提供帮助。”闫某说:“我们虽然是夫妻,但她的病已没有恢复的希望,我不能这样毁了自己的一生。”法庭调解失败后,判决如下:因刘某与闫某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应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问题:

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及上述案例,围绕法理与情理、公正与效率相互关系,简述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答题要求:

无忧法学网 www.51faxue.com 最好,最全,最有价值的司法考试资料网站

1.紧扣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作答; 2.无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文字通顺;

4.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解题思路提示】

今年的材料在以前的基础上有所突破,不仅有胡讲话,而且有温指示,更有周要求等中央领导人的讲话,另外还有两个不“严格”合法却合理的事例,不过,出题模式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结合材料”(中央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及上述案例),从某个角度(法理与情理、公正与效率相互关系),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的理解。解题方法是四步走,第一步,定概念,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第二步,说联系,法理与情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第三步,抄材料,从中央领导人讲话和案例相结合。第四步,喊口号,指出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和意义。

【答案要点】

【定概念】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说联系】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

【析材料】上述两个案例说明:在司法过程中,要妥善、恰当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喊口号】在处理涉及法理与情理之特殊问题时,也有可能导致另一个问题,即案件久拖不决,出现执法者拖延推诿、贻误怠慢等现象,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这就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也不能因为不讲效率而导致不公正。

【参考答案】

【定概念】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其中,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要求处理好法理与情理、程序与实体、公正与效率、普遍与特殊和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说联系】法理与情理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理对情理重大的影响,情理对法理有指导作用。同样,公正与效率也是统一的,公正对效率有独立的反作用,效率对公正有促进作用。因此,法理与情理的统一的水平的好坏决定了公平正义的发展的好坏。他们犹如飞机的双翼,缺一不可。

【抄材料】联系材料,中央领导同志提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做到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

【喊口号】公平正义是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公平正义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公平正义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公平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公平正义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无忧法学网 www.51faxue.com 最好,最全,最有价值的司法考试资料网站

二、(本题22分)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无忧法学网 www.51faxue.com 最好,最全,最有价值的司法考试资料网站

【参考答案】

1. 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 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 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 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 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 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考点及深度法理解说】

1. 考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主要问题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本题中,村长做的事情是出租荒山,而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既然村长此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黄某、李某也就不构成行贿罪,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 考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别。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在不能认定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时候方能适用,如果可以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则直接按照受贿罪的共犯处理,不再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无忧法学网 www.51faxue.com 最好,最全,最有价值的司法考试资料网站

本题中,副县长赵某明知其父亲收受钱财,而同意关照李某,承诺为李某谋取利益,赵某与其父亲应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赵某的父亲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 考点:贪污罪及共犯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本题中,黄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勾结李某,采用欺骗的手段,将作为公共财物的补偿款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每个共犯人都要对共同犯罪的总数额负责,故,黄某、李某的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 考点:教唆未遂、实行过限

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本题中,妻子陈某教唆丈夫李某去黄某家里盗窃,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但是,李某到黄某家伺机作案,却一直没有发现机会,即被教唆的人李某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者陈某属于教唆未遂。李某后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李某的这一行为,属于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故,由李某自己对故意毁坏财物罪负责,妻子陈某不负责。

5. 考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成立不作为犯罪,条件之一是要求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来源通常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第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第四,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需要注意的问题:(1)关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是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义务都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的,必须是被刑法所认可的义务,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2)关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才有作为义务,如果危险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行为人没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结合本题,邢某发现火灾没有报火警,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主要理由在于:(1)虽然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报火警的义务,但是,报火警的义务并没有被刑法所确认,并没有被刑法所认可,所以,发现火灾,没有履行报火警的义务的,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消防法只规定了报火警的义务,没有规定发现火灾的人具有救火义务,既然没有救火义务,就缺少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所以,也就不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2)邢某只是偶然路过,火灾这种危险,不是由发现火灾邢某造成的,故,邢某没有救助义务,其不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6. 考点: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一般情况下,当介入因素具备异常性同时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时,介入因素将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生中断,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如果介入因素本身是正常的,或者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不起决定性作用,则通常不能中断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有时,就介入因素是否异常,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是否起决定性作用,在判断起来,却不是那么泾渭分明,因而,就可能得出多种结论。

在本题中,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当“无A即无B”时,则可以认为A是B的条件,A与B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亦即因果关系。在本题中,根据条件说,如果没有黄某的放火行为,范某家也不会着火,范某家不着火,范某也不会回去拿钱被烧死。所以,黄某的放火行为和范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所以,不能绝对地认为被害人当时返回住宅取财的行为是异常的,从这个角度说,被害人范某的行为不能中断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从这个角度说,可以认为,范某的行为是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及解析在线全文阅读。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及解析.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zonghe/385314.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