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使用。
1.4.4.1 额度使用要求
1. 公开授信客户需要使用公开授信额度内的信用时,客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我行提交申请,将信用需求的品种、金额、期限等通知我行,同时提交使用授信额度项下相关信贷品种申请材料(参见各信贷业务章节),有关部门应在符合我行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尽快办理对公开授信客户的具体授信的审查、审批、发放,及时、方便地安排公开授信客户使用有关信用。 2. 对一般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授信的发放按照相关信贷品种的要求执行。各行在信贷授权权限内办理具体授信业务时应严格按总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对客户办理各类具体授信业务的余额不能擅自突破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
1.4.4.2 额度使用的审批
1. 在授信额度内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仍需按信贷业务授权书规定的权限审批。
2. 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办理的交存100%保证金的承兑、保证、信用证开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由经办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报主管行长审批后即可执行。
3. 对信用等级为BB级(含)以下以及在授信额度核定时或
在授信额度的存续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交存100%保证金的承兑、保证、信用证开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之外的授信业务时,按信贷业务授权书规定的权限审批。
(1) 逾期(包括垫款)时间超过6个月; (2) 连续两个结息日拖欠利息;
(3) 贷款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含)以下。
4. 对信用等级为A级及BBB级的一般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交存100%保证金的承兑、保证、信用证开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之外的授信业务时,由授信额度审批行的下一级行的贷款审批会议逐笔审批。
5. 对信用等级为AAA级和AA级的一般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交存100%保证金的承兑、保证、信用证开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之外的授信业务时,由经办行贷款审批会议逐笔审批后即可执行。
6. 对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在公开授信额度内的具体授信由经办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报主管行长审批后即可执行。
1.4.5 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对一般授信额度采取日常监测管理、定期分析评价,根据客
户情况随时调整授信额度的管理方式。
1. 各级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分支机构额度授信工作的管理,掌握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情况,负责审批在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公开授信额度的保留或调整,负责督促经办行监测、分析客户的变动情况,负责监督经办行(部)在授信额度内按规定办理具体授信业务。
2. 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经办行要加强对客户的管理,及时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至少每半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分析。经办行信贷人员应对授信客户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客户按规定用途使用信用,一旦发现授信客户出现非正常情况应立即向上级反映,提出处理建议。
如果调查发现客户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且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不需进行调整,在听取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监管意见后,对该客户的原授信额度可以延续使用,但经办行必须将调查分析情况报授信额度审批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备案。 3.对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的延续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至少3年必须重新审批一次。
4. 公开额度授信客户若在公开授信期满时不需调整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只需保留或调整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时,经办行只需报上级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批准即可。 5.各级行应及时掌握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对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不允许有擅
自超越授信额度办理业务。授信额度不足确须追加时,要按拟追加后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6. 如果对单一客户的授信存量超过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经办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对该客户的授信余额压缩到授信额度之内。如经办行认为确需通过增加授信才能盘活不良资产的,必须按增加授信后的授信余额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7. 在授信额度存续期内,如果一般授信客户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或者经办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上级信贷业务经营部门、信贷险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经办行要根据对该客户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重新审批或报批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
(1) 总投资超过客户投资前3年的税后利润之和的重大XX项目;
(2) 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革、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3) 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 (4) 对外担保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对外担保; (5) 重大人事调整;
(6) 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如果公开授信客户在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发生上述重大事项之一,经办行可根据其产生的影响,根据对客户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调整或取消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取消公开授信
的,应向客户发送《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附件2-1-2)取消原公开授信额度。对于调整公开授信额度的,要在收回原授信证书的同时,向客户换发新的《公开额度授信证书》。
1.5 基础管理
1.5.1 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监控
1. 经办行应将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办理授信的品种、金额、回收先等情况输入XX银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反映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承诺的公开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使用和节余情况,并定期检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数据的准确性。
2. 多头授信客户的主办行要通过信贷理信息系统的查询掌握多头授信客户在其它分支机构的信用余额及变化情况并加以控制和报告。
3. 集团客户的牵头行、成员行应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对集团整体或集团成员的授信情况,协调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确保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1.5.2. 档案管理
额度授信与授信项下的具体单笔信贷业务资料应按品种分别单独建立信贷业务档案。额度授信需要归档的资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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