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受理
对于要求给予其公开授信的客户,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XX银行的信贷政策和公开授信条件,具体操作参见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第2.2.1节。
一般额度授信客户不经过受理环节,直接进入调查评价阶段。
1.4.2 调查评价 1.4.2.1 评价部门
各经办行(总行营业部、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的营业部、支行、办事处,下同)的信贷业务经营部门为额度授信的主要调查部门。 1.4.2.2 评价人员
经办行信贷业务经营部门的信贷业务经办人员。 1.4.2.3 客户评价
对拟进行额度授信的客户,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要通过分析财务报表、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客户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调查与评价方法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一章《客户评价》有关内容。
对于已经作过客户评价的,了解客户近期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有较大变化,如没有重大变化,并且客户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可将客户评价报告作为调查审批报告的附件,没有作过客户评价
报告的,按照客户评价办法进行客户评价,完成的客户评价报告作为调查审批报告的附件。 1.4.2.4 授信量的测算
一般额度授信实际上是商业银行在对单一的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银行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和客户的经营情况,适时审慎地调整一般授信额度,但额度一旦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应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向上调整额度,所以确定授信额度必须慎重、科学、规范。
授信额度的准确核定是额度授信实施的关键,准确地核定授信限额需要有一套科学的风险分析方法。客户评价报告中的信用控制量提供了一个风险控制界限,它的作用是限制对客户授信过于集中的问题。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允许突破按照 《中国XX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授信控制量。
XX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XX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1.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2.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3.XX银行的信贷政策。 1.4.2.5 提出额度授信建议
调查结束后,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客户评价及授信额度估算的结果,提出额度授信建议。
经调查,对不同意给予公开授信额度的,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及时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工作。从正式受理到调查评价结束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5个工作日之内。
1.4.3 审批 1.4.3.1 审查内容
1.客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授信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汇管理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2.客户授信的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是否为多头授信客户或集团客户;
3.拟给予公开授信额度的客户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条件; 4.拟授信客户是否列入贷款黑名单,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5.客户和信贷业务经办部门提供的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
6.拟授信额度测算是否准确、合理,是否超过了客户和经办行的实际信用承受能力;
7. 客户的盈利水平和偿债能力是否能保证授信额度内单笔信用使用后按时还本付息;
8.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1.4.3.2 审查要求
1.信贷部门送交的材料如不准确、完整或不合规,审查人员应要求其修正、补充,直至符合要求。否则,审查人员有权退还其材料。
2.审查人员将审查结果逐项填写在贷款调查审批报告中。 审查完成后,对拟进行额度授信的,审查人员结合信贷规模、资金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提出包括授信额度、期限和担保方式等要素的倾向性意见,签署姓名、日期后,将调查审批报告连同所列材料一起送交审批人。
审查人员对审查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主要责任。额度授信的审查时间一般控制在3个工作日之内。 1.4.3.3 授信额度审批
完成合规性审查后,经办行(部)根据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1. 审批机构。对客户的授信额度由各级行贷款审批会议审核批准。
2. 审批权限。
(1)各级行对授信额度的审批依据信贷业务授权书确定的单户信贷业务总量审批权执行。
(2)对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小于对客户的授信存量时,授信额度的审批按照对客户授信存量的审批权执行。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授信额度审批权在第(1)条规定的基础上上移一级行:
?在特殊情况下,拟对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授予公开授信额度的;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拟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超过按规定办法测算的授信控制量的;
?对客户调整授信额度按照拟调整后额度的审批权限审批。 3. 审批材料。各级行向上级行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以行发文上报的正式文件,文件内容包括对该业务的倾向性决策意见(含授信额度、授信期限)、给我行带来的相关效益、存在的风险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2) 客户评价报告;
(3) 额度授信申报书;
(4) 经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的或经同级财税部门认可的客户近3年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税清算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申请授信额度前1个月的财务变动情况及其说明;
(5) 上级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级行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经办行。
■■■1.4.4 额度的使用
实行额度授信管理对于客户评价结果没有重大变化的客户无须进行大量的报批,使审批工作简捷方便,即可对原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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