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权利、自由都无从谈起。离开了个人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个人的权利、自由也就无从实现。因此,享受个人的权利、自由与承担社会的责任、义务是统一的。 4.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主要包括:一是财产权,二是劳动权,三是休息权,四是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 8)特定主体权利。
5. 什么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6. 如何认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答:(1)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实质上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理想层面上的反映。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的关系是辨证统一的,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又相互区别、相互制约。
(2)社会理想是人们理想的核心,因为它追求的是整个社会和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它包含着每个社会成员的理想和利益,决定、影响和制约着个人理想。而个人理想的最终实现必须依靠社会理想的实现来保证。
(3)个人理想具体体现着社会理想,社会理想离不开个人理想。
(4)当代大学生正确处理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大学生个人理想的确立,不能脱离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应当自觉地把个人理想融入到社会主义远大理想中,通过为实现社会理想而奋斗来实现个人理想。
7.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是什么?我们当代大学生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什么重大意义?1.答:(1)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思想理论建设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其科学内涵为以下四方面内容。 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马克思主义为我们提供正确世界观和方法论,提供正确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
②我们要坚持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理想。这个共同理想,集中代表我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爱国者的利益和愿望,有很强的广泛性和包容性。它把国家、民族与个人紧紧联系在一起,有利于调动全体人民积极性共同为之奋斗。(2分) ③弘扬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赖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华民族的凝聚、激励作用日益突出。
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明确当代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成为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这四方面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有机统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树立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培养和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2)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引领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它为当代大学生加强自身修养、锤炼优良品德,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指明了努力方向,明确基本途径。当代大学生只有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才能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中心环节和根本要求。 五、案例分析
1、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
答:1.在理解案情基础上,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程度,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的关系。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无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无过错等,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哪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
本案例中,甲虽然从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年龄达到16周岁以上,其收入能够维持一般的生活需要,属于“有固定的收入和独立的生活能力”,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人,商场在买卖中也无过错,因此,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甲的父母无权要求退货,商场有权拒绝甲的父母的退货要求。 2、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的过程中,两个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出租车欲逃,均遭出租车拒载。当两名加害人即将追上时,时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缓慢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 问:陈某上述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请说明理由。
答: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在其人身遭受正在发生的危害(被追杀)走投无路时,不得已将丁某推下摩托车,骑其摩托逃走,也没造成丁某受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紧急避险,应当掌握,(一)紧急避险的条件。(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注意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
3.被告人郑某,男,48岁,某海轮船长。1998年11月,郑的船由南美载货回国,途经公海时收到台风紧急预报。由于船远离陆地,不可能进港;而在原地抛锚或者继续前行、返航均不能避免台风的袭击。郑为减轻船的负荷,以免船毁人亡,即命令船员将所载货物的10%(价值10余万元人民币)抛入大海。然后继续前行。10小时后,台风突然转向,该船未遭到台风袭击。 问题:
郑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原因是什么?
(1)郑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2)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本案中,郑某确实收到了台风紧急警报。根据当时的情况,必须抛弃相当于总量的10%的货物才能确保船只的安全。郑某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抛弃货物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至于后来台风突然转向的情况,不在人力控制范围之内,因此不能成为判断郑某行为“不适当”的理由。
4.某甲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某甲见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到某甲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某甲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某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某甲被扭送到公安机关。某甲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问题: 1.故意犯罪的形态有哪些?答:故意犯罪的形态有四种: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2.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答: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本案中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因为其意志之外的原因,即该妇女丈夫在家而导致其对该妇女的犯罪行为无法实施,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5. 八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日上午, 农民甲与农民乙为地界争议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相互厮打,后被人拉开。农民乙感到在刚才发厮打中,自己吃了亏,折了面子,遂回家拿出一把剔骨刀要砍杀农民甲。甲见状赶忙逃走并躲了起来,直到傍晚,才回到村中,不想乙还是持刀追了过来。眼看乙就要追上来了,甲急忙从路边的村民丙手中夺过锄头朝乙头上打去,乙当既倒地身亡。农民甲用锄头击打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答:是正当防卫。那么,如果当乙回家取刀时,甲感到虽在刚才的厮打中自己占了上风,但还不够解气,非要狠狠教训一下乙,隧也回家也拿出一把锄头。拿锄的甲与持刀的乙再次相遇,甲出手快了一步,一锄头打死乙。甲的这种行为是正当防卫吗?当然不是。
同样是一锄头打死乙,为什么行为性质却截然不同呢?主要原因是甲在前一种行为中具备了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而在后一种行为中不具备这种条件。
案例二: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赵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赵某砸伤。 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答:不是,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本案中,赵某在犯罪形态上属犯罪中止,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进行防卫属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案例三:某日深夜,男青年杨某尾随下夜班的青年女工王某至无人处,拦住王某,拔出尖刀,逼迫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开始假装顺从,乘杨某思想放松,忙于解衣时,从他身上拔出尖刀,将杨某刺死。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答:是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实施无过当这一特殊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而且这些罪行还必须严重威及到了人身安全。否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然属于防卫过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四和案例五:
四.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五.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是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案例六、七、八:
六:某甲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某甲见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到某甲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某甲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某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某甲被扭送到公安机关。某甲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七: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八: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是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被迫的,被动放弃犯罪。
案例九: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犯罪未遂是犯罪分子被动放弃犯罪。)
案例十: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是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
(3)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案例十一:男生项某与同校老乡女生王某恋爱一年有余。后项某好友林某暗中与
王某恋爱,王某在项某与林某之间周旋。项某知道后与王某争吵并分手。项某从失恋痛苦转为对林某的怨恨,发誓要教训他。某周日清晨六点,项某到林某宿舍叫林出门有事要谈。随后带林某至自己宿舍,在老乡宋某、丁某的协助下殴打林某,然后把林某绑在床架子上让其承认错误,并保证今后不与王某谈恋爱。林某不从,他们三人一直不予松绑至下午五点。在林某写下今后不与王某交往的书面保证后,项某才放林某出门。林某报案后去医院治伤。
问题:1、试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本案中项某及宋某、丁某是否构成犯罪。 答: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年满16周岁和精神正常,本案中如果项某及宋某、丁某都年满16周,并实施了危害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符合承担刑事责任能力主体条件。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本案中项某及宋某、丁某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本案中项某及宋某、丁某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本案中项某及宋某、丁某行为人采用了殴打、捆绑、关押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了对林某的人身伤害。 综合上述项某及宋某、丁某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非法拘禁罪)。如果三人都年满16周岁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2、本案例带给我们怎样的教训?
答: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必要性(结合个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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