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联合治理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农民工欠薪投诉、信访涉及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总包企业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书面移交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对相关责任单位遵守建设行业法律法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按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对涉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
第三十八条 【联合治理机制】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查处。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建立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依法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司法程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补充说明】承包总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应设立工资专户,具体设立和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企业代发。
第四十条 【生效日期】2018年 月 日后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律按本办法要求实施;2018年 月 日前开工至今未完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予三个月过渡期,项目参建各方应按本办法要求补充完善工程款中人工费划拨、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合同条款及各项规章制度,使其符合本办法要求,自2018年 月 日起一律按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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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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