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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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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专户资金保证】总包企业工资专户金额不足以支付上一个月工资时,总包企业应补足资金,以保证工资专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超期支付】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月平均人工费超过15天时,总包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经营风险,并向负责监管该项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信息反馈】总包企业工资专户、劳务企业的工资专户开户银行须在总包企业工资专户、劳务企业工资专户将工资支付至农民工个人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工资专户收款和付款金额数据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汇总及明细数据。

第五章 专用账户撤销

第二十四条 【专户撤销】工程竣工验收后,总包企业须在施工现场对该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经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小组同意后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开户银行按程序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后,专户余额划至合同约定的总包企业账户。总包企业工资专户撤销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总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支付工资,不得挪作他用。总包企业工资专户撤销后,农民工工资由总包企业账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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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项目参建各方职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监督和检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存在的问题,并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发办[2016]1号)的有关要求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第二十六条【承包企业职责】总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总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职责】监理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对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月平均人工费,总包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月平均人工费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监理企业应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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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职责,并在知情或应当知情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负责监管该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开户银行职责】工资专户的设立、使用和撤销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企业和开户银行应就企业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订立双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依据管理协议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总包企业应同意开户银行将工资专户资金变动和支付信息定期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每月通过工资专户信息系统报送该账户资金情况。开户银行发现工资专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账户异常情况时,应通知开户单位,并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备案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总包企业、劳务企业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负责对本市银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人社局职责】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国家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或督察,具体负责对市属单位和中央、省、部队以及外地驻厦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区属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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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市建设局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市建设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规定,并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实施。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第一期月平均人工费拨付到总包企业工资专户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区建设局职责】各区建设局按照项目“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所监管项目的建筑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规定,并积极配合、协助对市管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惩戒措施】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给市建设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四条【惩戒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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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录入厦门市企业诚信系统,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第三十五条【惩戒措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记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一)建设单位连续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达3个月以上按时足额拨付月平均人工费的;

(二)监理企业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工作范畴或未按规定监管月平均人工费拨付的;

(三)总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户、挪用专户资金等非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形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月平均人工费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

(四)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罚的。 第三十六条【联合治理机制】农民工被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到市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信访的,市建设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书面移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涉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移送劳动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市建设局将对上述企业遵守建设行业法律法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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