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2010〕195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合执行中各单位的反馈意见,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项
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
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级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
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
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当年财政拨款、以前年度
结余资金及其他资金等所有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资金保障优先级次进行排序。 (三)全流程管理原则。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
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实行全流程项目管理。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市级部门和市财政局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或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效
果评价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章 项 目 库
第五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精细化、程序化管理的业务数据库系统。项目库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统一制定
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文本。
第六条 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管理主体,划分为单位项目库、部
门项目库和市级财政项目库。
(一)单位项目库:预算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的需要,对本单位建议实施的项目,经科学论证及合理排序后,纳入单位项目库。 (二)部门项目库:主管部门对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按照规定进行审核,
将符合部门要求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市级财政项目库: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
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
管理。
第八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级项目一律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中管
理。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九条 项目按照资金保障优先次序分为政府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其他项目四种项目类别。 (一)政府已研究确定项目,是指中央及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的支出项目。包括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市级
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需由市级财政予以安排
的项目等。
(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设备、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
目。
(三)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政府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实施,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
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四)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市级部门为完成其职责
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条 项目按照支出方向分为机构运行保障经费类项目、事业发展
专项计划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三种项目类型。 (一)机构运行保障经费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机构履职任务所必需的项目支出。具体包括: 1.机构日常运行保障类项目,是指用于保障其机构自身正常运转的
项目支出。
2.机构专项业务类项目,是指用于完成机构日常履职任务的项目支
出。
(二)事业发展专项计划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国家和我市制定的各项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目标的项目支出。具体包括: 1.经济发展类项目,是指用于促进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以及
科技与自主创新方向的项目支出。具体包括:
(1)促进经济发展类项目,是指用于促进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
提高生产力的项目支出。
(2)科技与自主创新类项目,是指用于促进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
新能力的项目支出。
2.保障民生类项目,是指用于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改善和保障
民生的项目支出。具体包括:
(1)教育事业类项目,是指用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2)医疗卫生类项目,是指用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医疗
服务水平的项目支出。
(3)文化体育类项目,是指用于促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4)就业与社会保障类项目,是指用于促进就业、提高社会保障水
平的项目支出。
(5)三农类项目,是指用于促进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项目支出。 3.城市管理、服务和城市建设类项目,是指在固定资产投资外,用于城市修缮、改造、环境整治、管理和运行等方面,提升城市服务能力的项
目支出。
4.政权与社会稳定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政权建设、
促进社会稳定的项目支出。
(三)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列入固
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
部署;
(二)符合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和支持方向;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职能和落实事业发展的规划;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
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
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组成。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市级部门申报项目时,应按照市财政规定,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
相关材料。
(二)项目中预算申请金额为200万元(含)以上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
目,要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三)跨年度支出项目要提供以前年度批准文件,其中项目计划和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除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外,还需重新附相关材料和调整依据。
(四)项目申报时要严格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填报。 (五)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时要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和相关采购政策规定,列出具体采购项目、需求数量、
资金预算、需求时间,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六) 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要按照绩效评价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相关内容要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中含有资产购置的项目,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对有标准限定的,要严格按照资产配备
标准进行申报。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项目申报理由是否充分,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准确,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填报,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填报;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
范;
(三)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支出标准和具体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规定; (五)资产购置项目是否执行市财政局制定的配置标准;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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