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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知识产权法-课程报告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19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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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地 质 大 学 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

课程名称 知识产权法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摘要: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我们的国家越来越富有,在这个物质高度发达的时代,我们要更加注重软件这一隶属于第三产业的高科技产业,在如今,被研究者们讨论最为热烈的是如何来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虽然说我国现在也已经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这些法律法规是否合理,是否适应不断发展的计算机软件产业的需要,还有待观察。本文以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特点为根本点,以我国的软件开发、软件研究等为依据,对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探讨,对计算机软件的特征做了深入的剖析,包括它的技术特性、知识产权客体属性。此外,在未来,云技术的发展有可能使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因此有必要加强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知识产权 著作权保护 专利权保护 Abstract:The high-speed economic development stage in our country, our country more and more rich, in this era of highly developed material, we need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is software belongs to the third industry of high-tech industry, in nowadays, by the researchers is the most warm in the discussion how to design the system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Although our country is now promulgated some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however, these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reasonable, whether meet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puter software industry, remains to be seen.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mputer software itself as the basic point, to China's consumption of software development, software, software research, etc, on the basis of computer softwa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China were discus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mputer software to do a thorough analysis, including its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object attributes.In addition, in the future, cloud technology is likely to make the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software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 in the relics,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patent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in China.

Key words:Computer Softwar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Copyright Protection;Patent Protection

正文

随着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全球贸易的日益繁荣和网络时代的到来,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研究也需要更加深入。因此,在这个物质高度发达的时代,我们要更加注重软件这一隶属于第三产业的高科技产业,在如今,被研究者们讨论最为热烈的是如何来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里需要借助到法律的手段。

本文以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特点为根本点,以我国的软件开发、软件研究等为依据,对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探讨,此外,本文对计算机软件的特征做了深入的剖析,包括它的技术特性、知识产权客体属性。本文觉得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计算机软件本身应当授予专利保护,并针对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专利法的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通过本文的剖析使得读者理解,计算机软件不仅具有著作权客体属性,它是具有高度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的成果,因此计算机软件还具有专利权客体的属性。本文从法理和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和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我国计算机软件

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基本现状,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从而和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相接轨。

一、研究现状

(一)本文的研究意义

在近几年,国内软件企业综合实力不断地增强,软件行业已经具有相当规模,计算机或软件成为每个人必不可少的工具,在工厂,越来越多的操作已经依赖于计算机的帮助,不仅如此,软件已经成为生产、科研、服务等领域的必备工具。

作为一名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在修读了知识产权法这门课程之后,结合自己的专业,在本文中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做了小小的探讨和研究,希望自己浅显的观点能够为计算机软件保护做出小小的贡献。

软件研发首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聚集和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目前一套简单的软件的研发都耗资约在二十万左右,更不用说巨大、复杂的软件研发,所以说软件研发首先就是消耗大量的资源的,此后,软件被卖给公司、学校等等各团体,他们各自有经济上软件带来的收益。因此,在软件研发出来之后,就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平衡各个团体的利益,使得各个团体和谐的共存,稳定软件产业的发展。

我国软件产业发展中诸多问题的存在,与我国缺乏完善的软件法律环境有必然的联系。由于缺乏完善的软件法律规范,使得软件使用者和研发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是目前我国软件保护法中所有存在的问题。

经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对于计算机软件存在着多种保护制度,例如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止当党争法、著作法、专利法等等,然而鉴于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特征,本文觉得最适合的就是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保护制度,这两种保护制度也是计算机软件保护领域饱受争议的制度。如何设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专利权保护制度关系到我国软件行业能否进一步发展壮大,关系到围绕软件产生的各个利益团体的利益平衡。在信息领域新技术的发展一日千里,比如未来十年内云技术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应用会对计算机软件的产业发展模式产生深远的影响,软件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也要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总之,在新的软件产业发展背景下,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与新技术带动下的软件未来发展方向,研究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制度,特别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专利权保护制度,对于平衡各方的利益,促进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

(二)国内外研究研究现状 目前,通过查资料获知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是传统的商业秘密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然而随着人们对计算机软件认识的逐步深入,加上美国、印度、日本等软件产业发达国家逐步放开对软件的专利保护,我国的学者也开始研究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郑成思[1].试论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及其发展趋势,载中国专利与商标;国内的研究者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证给予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必要性,其一,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力度的不足;其二,结合计算机软件自身独特的特征讨论其可专利性。

此外,国内也有研究人员针对商业方法软件进行探讨,论证其可专利性,具有代表的研 究成果有:陈淑桦[2].浅论商业方法专利的法律保护.(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7。

在国外,特别是美国已经从制度层面上确立的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机制,欧盟也在尝试跟进。基于美国、欧洲关于这一问题立法司法的演进和若干新指令的颁布,国外学者们主要关注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利弊、软件专利给经济、社会带来的影响等问题。

二、计算机软件概述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计算机软件[1](Computer Software)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数据及其文档。程序是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档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阐明性资料。程序必须装入机器内部才能工作,文档一般是给人看的,不一定装入机器。

软件是用户与硬件之间的接口界面。用户主要是通过软件与计算机进行交流。软件是计算机系统设计的重要依据。为了方便用户,为了使计算机系统具有较高的总体效用,在设计计算机系统时,必须通盘考虑软件与硬件的结合,以及用户的要求和软件的要求。

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了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以上是对计算机软件概念的一个基本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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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客体特征 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设计文档,计算机软件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主要是程序部分。到20世纪90年代,计算机软件成为信息技术的基础,成为计算机技术的核心,计算机软件行业迅速扩张,对经济增长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过程也凝聚了软件开人(团队)极其复杂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国际层面上、国家层面上都十分重视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提供了依据。

计算机软件,特别是大型计算机软件是一个团体大量的智力劳动投入,经过可行性分析、需求分析、总体设计、详细设计、编码等诸多复杂的工序从而达到用户的某种功能需求,解决了人类诸多领域的问题,所以计算机软件的创造性是不言而喻的。不管是计算机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它们最根本的工作原理是通过信息的传递,最终形成电磁信号来驱动硬件的工作。因此,信息是计算机软件的灵魂,无形的信息才是计算机软件需要保护的实质。因而计算机软件是无形的。

计算机软件的公开性,是其天然属性。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之后,需要提交给用户一份拷贝,然后由用户安装到计算机才能工作。当然,要想了解软件的详细代码还需要借助与一些特殊的技术手段。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计算机软件完全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基本特征,其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具备合理性,这也是本文讨论的理论基础。

[3]

(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客体特征 著作权,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翻译权、汇编权等等,著作权的客体为作品,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合理化过程包含着对作品的重新认识和再定义过程。对作品的再认识和再定义使得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获得了合理的解释。

作品,一般指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来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对客观世界认识的智力创造成果。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计算机软件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正是因为其具有作品的特征。

可以看出,计算机软件也具备著作权客体的基本特征。 (四)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套软件的研发需要一些专业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进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经过结构设计、编写、不断的修改调试,最终达到用户需要的某种功能,实现它的社会价值。而且现

在的软件功能越来越强大,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一个大型软件的开发往往通过模块化的创作方式,有人从事整体结构的设计,有人从事具体模块任务的编程,有人从事后期整合和调试。一些大型的商业软件开发都需要一个庞大的团队甚至几家软件公司共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通过艰巨的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才得以实现。所以软件的开发是需要开发者投入相当高的成本的,而他们这样做的动力则源于可预期的更高额的利益回报。

同时,由于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计算机软件可以被剽窃模仿和广泛的无限次的复制,使侵权者能够以几乎忽略不计的成本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甚至从中赚取暴利。这样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势必会打击他们进行新软件开发的积极性。如果我们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必然会阻滞了这个产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经济繁荣和科技进步。事实证明,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普遍性和紧迫性已经愈加明显。

因此,有必要对计算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三、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现状及问题

. 当计算机软件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在市场上时,人们就开始争论应该用什么方式来保护其权利。在我国,到目前为止单纯的计算机软件仍然不能获得专利的保护,只有软件与硬件结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才可能获得专利的保护。然而,毕竟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也冲出了著作权保护地领域,渗透进了专利保护的领地。计算机软件能获得专利的保护,根本原因之一在于著作权对于软件保护的力度不足,著作权仅能保护软件的表达形式,对于那种窃取软件的设计思路而变化表达形式的行为无能为力,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不能保护体现软件核心价值的设计思想。其次,以下原因使软件越来越表现出适合专利保护的特性:软件的生命周期较短、软件具有“网络外部性”、因“兼容性”要求需要审定技术标准、具有全球经济的特点、互联网的兴起使得无需采用物理形式的实用工具变得普遍。

上世纪末,软件产业在我国有了大规模的发展,巨大产业利益的出现也促使我国模仿美、日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当然,这也不仅仅是模仿那么简单,通过专利保护软件,政府可以通过授予软件开发人一段时间的高强度占有,换取软件技术的公开,从而增进产业的繁荣发展;而产业的繁荣可以获取更多的资金,投入更深一步的软件技术研发,从而形成了政府、企业、公众各自获利的良性循环状态。

我国计算机软件的其他法律保护制度包括:商标法保护、商业秘密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法律保护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也是比较明显的。

我国没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主要以合同法、反不正方竞争法等来提供相关救济,但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法学理论上的普遍认识看,在我国,商业秘密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

此外,商业秘密保护计算机软件最致命的缺陷在于,软件的技术秘密存在被披露的风险。披露之后的信息将丧失商业秘密的保护,特别是这种披露来自于合法的反向工程时,信息的泄露也不能获得任何补偿。商业秘密保护的另一个缺陷在于,一旦所有的软件开发商将软件的技术保密而不公开将不利于软件标准的统一,各个公司开发的软件将难以兼容,有可能出

[4]

现一家公司垄断所有类型的软件销售的局面。

四、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通过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手段的利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由于计算机软件的产品特性,所以决定了其保护手段的特殊性。其实,近年来日本、韩国、巴西等国都曾尝试对计算机软件保护专门立法。通过专门立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既能结合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保护的优点,又能避免它们各自固有的缺憾。这种立法体例代表了一种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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