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建筑施工现场
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龙坡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项目管理岗位管理人员及施工现场一线工人实行面部识别监督管理。 第三条 施工现场应纳入考勤管理的人员有项目管理岗位人员、现场作业工人。施工项目部人员配备数量应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执行。
第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出勤率。 第五条 施工现场面部识别考勤系统报装、运行、设备配置、管理及解锁等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建筑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参与考勤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考勤结果无效,同时对其行为进行通报批评,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细则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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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建筑施工现场人员
在岗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建筑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九龙坡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项目管理岗位管理人员及施工现场一线工人实行面部识别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为确保施工现场人员在岗工作动态、实时、准确,现采用广域网系统(Internet Face Attendence,以下简称“IFA”系统),通过互联网、3G、生物特征(“IFA”人脸)识别等技术,实现工地现场人员信息实时传输和动态监督。
第四条 施工现场应纳入监督管理的人员如下:
(一)“项目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员等岗位人员。
(二)“现场作业工人”包括: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所有一线工人。 (三)施工项目部人员配备数量按《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执行。
第五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出勤率。
出勤率以施工现场面部监督系统验证数据为基础进行统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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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在岗时间暂按不得低于该项目正常施工时间的50%。项目总监在岗时间暂按不得低于该项目正常施工时间的1/3,如项目中未设置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该项目总监在岗时间暂按不得低于该项目正常施工时间的50%。总监代表、质量员和安全员在施工期间应保证正常施工时间在岗履职,出勤率不得低于该项目正常施工时间的70%进行考核。
第六条 施工现场面部识别监督系统报装要求:
(一)建设项目在区建管科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之时,建设单位应持相关管理人员执业证件及书面证明材料(项目人员任职文件原件)到区建管科进行首次人员确认,并申报安装面部识别监督系统。
书面证明材料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任命文件、项目监督人员备案表(附件1)、执业资格证等。
(二)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安装监督系统,调试成功并试运行一周后,方可施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施工现场面部识别监督系统运行要求:
(一)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监督系统运行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相关人员认真进行监督工作。
(二) 纳入监管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在每日的进、出场时间进行面部识别监管。系统根据上下午监督时间认定出勤情况。如项目因故停工,施工单位须记载施工现场停工时间及原因、复工时间等。 (三)纳入监管的岗位管理人员应与报建委备案人员一致。如在施工期间人员发生变更,需按以下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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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缺勤:
1.人员变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任职文件; 2.项目经理变更须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更换; 3.其余人员变更需填写《面部识别监管人员变更表》(附件2)并在区建管科办理管理人员变更手续。
(四)管理岗位人员因婚丧、生病、出差、学习等情况,应出具相关证明,建设单位签署证明意见,可折抵相应出勤天数。缺勤期间必须指定具备同等资格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施工现场面部识别监督设备按照下列要求进行配置和管理: (一)新开工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脸识别监督设备的配置。人脸识别监督设备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施工标段(项目)为单位配置,限于施工现场使用。在建项目由施工企业自行负责人脸识别考勤设备的配置。设备购买与技术支持单位联系。
(二)人脸识别监督设备由计算机(不需要专用,指定一台能上网的计算机)、人脸识别监督机等组成,总承包单位落实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监管工作顺利进行。任何人员不得故意损坏监管设备,因设备管理不善而导致监管数据丢失的,按缺勤处理。 (三)监管设备出现故障时,总承包单位应当日报告区建管科暂停人脸识别监管,并在2天内完成修复或更换(如遇节假日顺延),否则按缺勤处理。在此期间,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人工监管,填报《面部识别监管系统故障情况报表》(附件3),并将监管情况形成书面文件,签章后报送区建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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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区建管科不定期进行监管情况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公示。对到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法人进行约谈,在项目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中给予扣分。对到岗率低于规定标准一半的,责令企业更换相应岗位人员,并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给予企业及相应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区建管科将该项目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条 参与监管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监管结果无效,同时对其行为进行通报批评,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面部识别监管系统解锁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房屋建筑工程外装饰工程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后,面部识别监管工作停止。停止面部识别监管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区建管科对施工现场人员全部解锁,并在(IFA)系统中申请项目停工设置。由于其他原因停工的可以在网上(IFA)系统中直接申请项目停工,由建管科直接网上进行审核。后续施工中现场监管人员须根据工程实际,到岗到位。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5)
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进度证明(含照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人脸识别监管人员解锁申请表(附件4)。
(二) 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变更应分别提供相应书面证明资料,报区建管科存档,变更后人员即时锁定,被变更人员解锁。
书面证明材料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任命文件;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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