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谈话后,将谈话记录装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 九、诫勉性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对廉政谈话要正确对 待,对谈话内容必须表明态度,实事求是、负责任地说明情 况,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写出 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提出自律整改意见,交给院纪委,并 在限期内切实整改。
诫勉性廉政谈话中,如需要被谈话人就某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的,被谈话人要以书面形式表述,并及时交给院纪委。
十、对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行为,但没有作为初核案 件对象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注重阐明严于律己的观点,教育其警钟长鸣。对那些犯有一般性违规或轻微违纪问题, 经过初核了结而未立案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 批评要中肯,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今后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生活作风提出要求。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属于失实的,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被谈话人必须抓紧认真整改。若发现有严重问题,由纪委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十一、廉政谈话一般采用与被谈话人个别谈话的方式, 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 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对单位领导班子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党纪国法教育,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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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十二、对经诫勉性廉政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者,院纪 委可以向组织部门、上级纪委或院行政提出对被谈话人的任 用建议。
十三、廉政谈话的实施主要由院纪委组织安排。 十四、履新廉政谈话、诫勉性廉政谈话、常规性廉政谈 话的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方式,由主要负责谈话的领导确定。履新廉政谈话,由纪委办公室按照主要负责谈话人的意见,通知被谈话人,并协助具体安排落实;诫勉性廉政谈话、常规性廉政谈话由纪委按照主要负责谈话人的意见,通知被谈话人或被谈话领导班子,并协助具体安排落实。
十五、健全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院干部必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 的岗位责任,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 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劝导。凡对所属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 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以至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纪违法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 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连带责任。
信访工作制度
为了接受社会监督,创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同志关系、 干群关系,保护患者及本院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患者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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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职工的利益,全面提高医院服务质量,特指定本制度。 一.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 待来访,悉心倾听患者及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社 会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坚持信访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制度,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柜结合的原则。
三.认真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积 极承办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对接受到的信访事项,认真予以登记,并在收到转 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结果以直接、书面 或电话形式反馈信访人(信访人姓名、住址、电话不清的除 外)。
六.接待信访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 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部门。
七.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 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 影响的产生、扩大。
八.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 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 不得推委、敷衍、拖延。
九.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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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 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开展调查。
十.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 定登记、转送、交办,或私自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 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部门,造成严重 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 给予责任追究。
十一.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 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 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责任追究。
纪委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坚持和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加强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自身建设,规范决策程序,促进纪 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 用,进一步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 度,提高院纪委会议事决策水平,切实履行纪委会的职责,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遵循的原则
1、纪委会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及有关规定,充 分发扬民主,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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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2、纪委会议室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到会过半数的委员同意, 方 能有效。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和上级纪委工作部 署和会议精神,以及院党委指示的具体实施意见与工作计 划。
2、讨论审定院纪委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开展活动以及自身建设的有关事项。
3、研究分析全院党风党纪教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落实情况,提出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4、会同相关部门在查清案情和认真审理并提出定性处 理意见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处理决定和审 查结论。
5、讨论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或提请决定的重大事 项。
6、讨论院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其他问题和纪 委委员认为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议事遵守的规定
1、纪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举行。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委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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