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自当事人可得行使该损失赔偿请求权之日起算。 三、结论及立法建议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规定,但应受权利失效原则制约;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当事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损失赔偿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裁判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算,但给付财产为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的,给付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合同解除权在权利本质上属于形成权,其行使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但应受除斥期间及权利失效原则的制约。合同解除之后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损失赔偿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间之起算应视具体情形而分别规定,不能一概而论。当然,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至今在理论上仍存在争议,采纳何种学说观点将直接影响合同解除情形下诉讼时效规定的具体适用。 依上述分析,笔者建议立法可对于合同无效、合同解除情形下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做如下规定:
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当事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损失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裁判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算。但给付财产为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的,该给付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合同解除之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损失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起算:(1)约定解除:当事人约定不当得利返还或损失赔偿金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作约定或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2)法定解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损失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注释:
[1] 《诉讼时效规定》(征求意见稿)第9条规定: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起算:(一)约定解除,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金给付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约定给付损害赔偿金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损害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二)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解除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三)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过错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10条(无效合同)方案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方案二: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方案三: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签订和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而提起诉讼,请求对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者虽未届履行期限但权利人基于义务人预期违约提起诉讼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预期违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基于合同无效提起诉讼,因合同被确认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2] 崔建远.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N].人民法院报,2002-2-22(3).
[3] 王利明.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5):65. [4] 徐进.浅析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J].前沿,2005,(1):139-141. [5] 王利明.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5):65. [6] 庞小菊.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刍议[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3):52-55.
[7] 尹明.确认合同无效有无时间限制[N].人民法院报,2003-10-9(3). [8] 邓宏光.我国《民法典》对合同无效时效限制之制度选择[J].江西社会科学,2005,(11):213-214.
[9]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9-50.
[10]支配权,一般认为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括物权、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见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9.
[11] 尹明.确认合同无效有无时间限制[N].人民法院报,2003-10-9(3).
[1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90.
[13]给付物为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动产情形,崔建远教授认为给付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仍为物上请求权,即给付人对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的不动产享有所有权。详见崔建远.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N].人民法院报,2002-2-22(3).笔者不赞同此见解,认为不符合物权变动的原理,但为保护给付人之利益,如受领人不履行注销产权登记及返还财产之义务,可由给付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弥补债权请求权效力之不足。
[14] 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22-523. [15]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16] 龚海南.合同解除之实然法分析及应然法思考[EB/OL].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15428&k_title=合同解除之实然法分析及应然法思考&k_content=合同解除之实然法分析及应然法思考&k_author=,2008.9.24. [17] 崔建远.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N].人民法院报,2003-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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