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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见风险与防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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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全方位,复杂而又不稳定的履行风险,是合同风险的高发期,比其他三个阶段的风险总和还要多。

合同终止后阶段。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交易即应停止完结。然而,合同终止的事由不同,则合同权利义务停止完结的方式和程序就有区别,如,合同义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当事人的协助、保密义务仍然存在。至于合同解除、合同义务抵消、标的物提存、合同义务免除、混同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方式,都存在着因操作不当、程序欠妥或者手续不全等变动因素或不确定因素,导致合同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由此构成了合同终止后风险,属于第四阶段的合同风险,或合同后期风险。

上述合同风险中,由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风险是最主要的合同风险,我们一般将这类风险阐述为合同漏洞、陷阱。企业在进行合同行为时要特别注意防范此类合同风险。

第二节 合同订立常见的风险与防范

一、合同对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行骗的风险与防范

市场上空调行情看涨,A公司为独占市场,假意与同行B公司联系,称自己有空调器存货若干欲出手,诱使B公司与自己谈判;同时,A公司又与几大空调生产商签订了空调销售协议,取得了这几个品牌在这一地区的独家经销权。然后,再制造事端,造成与B公司谈判破裂。待至酷暑来临,A公司空调热销大发其财,B公司则丧失市场。

A电子研究所开发出新型电子稳压器,并申请了专利。B公司为窃取这份新技术,与A研究所进行这项专利技术转让协议的谈判。在谈判中B公司却将专利的有关图纸、数据私自复印并自己进行仿制生产,然后借口这项技术已落后而退出谈判。后B公司仿制的电子稳压器推上市场,销路非常好,却使研究所难以发挥专利的作用。研究所后来不得以疲于诉讼。

以上两例都是合同对方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行骗,其防范就是要作全面调查,提高警惕,认清对方订立合同之真实意图。

二、市场形势变化带来的风险与防范

当年市场上VCD风靡一时,广西某商场一次就向某音像设备厂订购12000台,约定分为12个月分批进货,谁知市场形势急剧变化,VCD价格一降再降,到第四批开始就跌到进价以下,而且随着DVD的冲击,购买VCD者也日渐减少,为此商场不得不向设备厂要求停止发货,并向该厂支付违约金。

防范的办法,就是必须坚持市场调查,进行可行性研究,同时考虑到国家政策环境、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预测,以杜绝盲目签约,回避市场风险。

三、在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上的风险与防范 (一)在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上的风险 1.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订约;

某市针织厂与某市化学纤维厂第三车间于2007年2月签订买卖合同1份,合同规定,化纤厂第三车间卖给针织厂涤纶加工丝360吨。针织厂等了3个月仍未见发货,经多次交涉仍未奏效。原因是因原材料涨价,化纤厂第三车间已按厂里要求,进行生产经营调整,不愿意继续生产此微利产品。经多次协商未果,针织厂遂诉诸法院,要求化纤厂履行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化纤厂第三车间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个车间擅自与针织厂订立的合同没有效力,针织厂只能自食其果。

2.与无履行能力的当事人订约;

广东某购销公司(买方)与湖南某泰康公司(卖方)签订一份玉米200万吨、总金额601亿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买方按约预付货款610万元,但合同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未收到一粒玉米,买方蒙受惨重经济损失。买方公司的教训就在于对泰康公司的履约能力不了解。其实,泰康公司是由三个自然人合伙成立的,注册资本仅30万元。这与200万吨玉米、6.1亿元总金额、610万元预收款相比较,其间的差距之大可想而知。也就是说,无论从何种角度审查,泰康公司都没有履行这份合同的能力。

3.与虚假的对方代理人订约。

郑某是某化工厂的合同业务人员,多年来一直在外面跑业务,替工厂推销产品,签订买卖合同。后因有经济问题,被工厂开除。2007年5月,郑某到石家庄市某塑料制品厂仍以某化工厂业务人员的身份推销产品,塑料制品厂厂长因以前和郑某有过业务联系,不知道郑某已被工厂开除,因此对郑某没有进行任何审查,就与其签订了一份购买10吨聚氯乙烯的合同,塑料制品厂预付人民币10万元。交货期过后,塑料制品厂没有见到货,便派人到某化工厂催货,这时才知道郑某已被工厂开除,郑已不知去向,10万元的预付款也无法追回。这是与不具备代理资格的合同业务人员订约,造成重大风险。

(二)在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上的防范

1.应审查对方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审查时应注意对方出示的营业执照副本是否是原件、是否已经过年检贴花、合同上对方的名称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名称是否相符,千万不可仅凭对方出示的名片、介绍信、盖章空白合同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他人的推荐,就与其签订合同。

2.应审查对方代理人的资格

对对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只要从三方面着手:

(1)审查对方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授权委托证明书是代理权的凭证。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的审查,对“新”代理人如此,对“老”代理人也应如此,对熟悉的代理人如此,对不熟悉的代理人也应如此。

(2)审查对方代理人的代理范围。代理人代理范围的限度有不同的情况:或是合同标的限度,或是合同金额限度,或是业务方式(推销或者采购等)的限度,或是签约地点的限度。对对方代理人的代理范围要从多角度审查,不要与超越代理范围的代理人签订合同。

(3)审查对方代理人的代理期限。对方代理人的代理期限有两种情况,或是限定代理的总时间,或是限定代理权终止的时间。对方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后,企业就不能与其签订合同了。

3.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包括审查其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审查对方的支付能力就是要了解对方的注册资金及资金来源、银行存款数量、能否支付货款等;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生产能力就是了解其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交货能力等。

4.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

目前,有的企业抱着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的思想,以拖欠货款作为无息贷款,不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反而理直气壮。作为企业,应千万注意,不要与这种信誉低下的企业签订合同。所以要搞好诚信调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核心是要求市场经营者必须讲“诚实信用”。俗话说“信誉是无形资产”,可谓经得起

时间验证。要对客户进行诚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防止上当受骗。

四、合同形式上的风险与防范

合同形式是体现合同内容的,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采用书面、口头和其他方式。一般要采用书面合同。而在交易活动中,有时买卖双方仅凭口头协议即进行交易,这样会带来很大风险。其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一是卖方的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时,因市场情况变化,买方觉得购买对自己不利,以种种理由提出退货,或拒绝付货款。

二是货物到达买方地头,买方百般刁难,借故提出降价处理等,否则,不收货付款。

三是否认订过口头合同,对到货臵之不理,既不收货也不付款。 口头形式的合同,即所谓“君子协议”的产生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是企业对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不了解,对口头合同可能导致的后果估计不足;

二是有的企业不信合同信“关系”,或是因与对方业务交往多,认为彼此信任不用签书面合同;或是与对方经办人很熟悉,碍于情面不便签书面合同;

三是有的企业认为签书面合同太复杂,不如口头拍板简单。 针对上述问题,企业在签约管理上应做到:

1.坚持对非即时结清的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对“君子协议”不要轻易履行;

2.签订书面合同时,凡国家已发布示范文本的,应使用该种示范文本。 五、要约与承诺上的风险与防范

常有误把要约邀请当成要约,把新的要约当成承诺,从而造成风险。 下面举一个“救急”反成败诉的例子。由于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铁路被洪水冲毁,故原河沙供应商无法按时供应承建某住宅区的工程公司。而工程公司正值施工旺季,工地大量需要河沙,为不影响施工进度,遂向A河沙厂和B河沙厂发电报,电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2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A、B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及价格;而B河沙厂在拍发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地车站。此时,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到A河沙厂验货并签订购买合同。第二天早上,A河沙厂和技术员一起给工程公司拍电报,称货已发出。下午,B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诉B河沙厂,他们已购买A河沙厂的河沙并已支付货款,因此,无资金再购买B河沙厂的河沙。B河沙厂则认为工程公司既然发出了要约,而自己又在要约约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工程公司应受要约的约束。据此,B河沙厂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以自己发出的仅是购买河沙的要约邀请,拒绝收货付款。双方协商不成,B河沙厂向法院起诉,并法院驳回。

防范措施就是要正确处分要约、要约邀请、新的要约、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六、在订立合同主要条款上的风险与防范 (一)在订立合同主要条款上的风险 1.条款内容不合法

一是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标的物为走私、黄色录像制品、淫秽书画,或国家禁止流通物或假冒伪劣商品为标的。二是利用合同进行非法牟利,如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假单位订立合同,以合同手段达到非法目的或利用合同转

包牟利等。

2.条款不完备

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完备,即条款的遗漏或缺陷,都极容易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例如:某机床厂向某钢球厂定做钢球,钢球有大小之分,有细磨、粗磨之别。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却遗漏了规格、型号等项内容。当钢球运到机床厂时,机床厂发现其规格、型号不符合自己的技术要求,因此拒收。钢球厂则以合同规定不明确而拒绝退货。由此,双方引起纠纷。

数量、计量约定不规范

合同要确定标的物的数额及其计量单位。关于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约定使用通常的计量单位,否则容易产生纠纷。

4.表述不准确

签订书面合同时,常出现表述含糊、词语歧义、前后矛盾、文字标点错漏等问题。这些现象之所以出现,多半是由于当事人误认为语言文字是“小事”,因而麻痹大意。

例1:错写一格字。某水磨纸厂与某印刷厂订立印刷纸买卖合同1份,双方协定用塑料袋包装(防潮)。签订合同时,印刷厂代理人错将“袋”字写成“带”字,所以纸厂用塑料带捆扎。后因潮湿、霉烂,印刷厂损失5万元。

例2:漏写一个字。把“(租金)后4年年交13万元”漏字写成“(租金)后4年交13万元”。因漏写一个“年”字,出租方损失3年租金39万元。

例3:定金与预付款混淆。某毛巾厂与某个体户朱某签订了一份“毛巾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买方朱某预付款3万元。可是合同文本上却写作了“买方预付定金3万元”。后毛巾厂成本上涨,致使其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到期后朱某以该毛巾厂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毛巾厂“双倍返还定金”,其签订合同的供销员后悔莫及。

(二)在订立合同主要条款上的防范 1.注重条款的合法性

企业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各项条款都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签订后,企业发现合同内容违法,应立即终止履行,以减少损失。

2.注重条款的完备性

签订合同时,应首先分清合同的种类,然后要注意按相关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款,并选择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3.注重条款的可行性、准确性

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应采取下列措施:

(1)挑选业务人员应把具有一定文化素质和法律常识作为条件之一,并注重对他们的培训;

(2)业务人员签订合同时应认真细致,字斟句酌,使文字表述严谨无隙; (3)对合同评审把关时,论证条文的合法性、可行性,表述的完整性、准确性,发现条文中漏洞等,不可忽视对文字的推敲,以防留下隐患。

七、在履行合同生效手续上的风险与防范

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下称青岛建行)与青岛宏声物业发展公司(下称宏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200万元,伟乐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伟乐公司)就该笔借款与青岛建行签订抵押合同,以三处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将购买房产的公正文件交银行保存。合同到期后,宏声公司和伟乐公司均

未履行还款义务。青岛建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还本付息或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青岛建行与宏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由宏声公司偿付本息;而青岛建行与宏声公司签订的以房产作抵押的担保合同因未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进行抵押物登记而未生效。伟乐公司又以一房产多次抵押,由此青岛建行丧失了依法处分抵押房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案例告诉人们,手续是否完备,涉及到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合同订立后,依法履行必要的手续是极为重要的。

合同生效的手续主要包括:

1.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双方约定履行其他手续的,必须履行完这些手续;

3.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或公证手续的,必须办理。

第三节 合同履行常见的风险与防范

不同种类的合同往往有不同特点,风险也有所不同。下面仅举买卖、技术合同履行常见的陷阱。

一、买卖合同履行常见的风险与防范 (一)买卖合同履行常见的风险 1.在交(提)货方面常见的风险

在交(提)货方面有拒绝交(提)货,或迟延交(提)货,或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等;有的企业不顾信誉,见利毁约等。

2.在验收方面常见的风险

这种风险涉及验收质量、数量、包装、地点、期限以及对拒收货物的处理等问题。

就拿质量检验来说,一种商品如采用不同的检验方式、方法或标准进行检验,会有不同的结果。例如:我国某公司向加拿大某公司订购一批磷酸钙,合同中只规定用“水抽法”进行检验,以测试货物的游离度。我国商检部门采用水抽法中的“滴定法”进行检验,证明该货与合同不符,但外方用水抽法中的“重量法”进行测定,货物是完全合格的。实际上这批磷酸钙不适合我国使用,而我方的索赔却难实现。

3.在结算方面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或是违反结算纪律,或是拒付货款。企业之间互相拖欠货款的现象相当严重。

还有履行期限约定不具体明确,使合同履行引起纠纷。例如“买卖合同”,必须约定明确的交易起止时间,最忌讳笼统的“货到后付款”、“见款后交货”之类,“后”字并没有指定具体时限。

(二)防范买卖合同履行风险的对策

1.做好协作履行,争取双赢。信守合同,认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合同履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对方提出。

2.为了避免和减少履约的风险,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提共担保。对担保人或担保的物品、证件也要进行审核。

3.根据履行中的问题及时行使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如发现对方不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要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提出;收到对方关于履行方面的异议函电,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回复。行使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要在法定条件出现时及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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