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维修管护成本效益分析,推进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管理机制的要求,完善购买服务制度,推进购买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织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实行第三方评价。单个项目金额较小的,可按流域或片区打捆后集中开展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服务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购买服务所需财政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购买服务主体在安排购买服务资金时应统筹考虑水利工程设施资产租赁及经营收益、协会按照章程规定收取的水费、受益企业或团体(群众)付费、社会融资等。
第二十条 省级分配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总量、绩效评价结果、县级水利设施管护投入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制订服务工作计划和服务台账,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购买服务资金不得用于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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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管护无关的事项,包括办公用房修缮、车辆运行维护、通讯费、会议费、接待费等,不得将维修管护资金变向用于弥补人员经费或部门公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究责任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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