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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 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湖北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购买社会力量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把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以竞争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或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购买服务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公平竞争和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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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
第五条 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水利工程维修管护企业、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村集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等。
第六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企业或事业单位作为承接主体的,必须符合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七条的规定。其中:农民用水者协会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规范、协会运行良好、协会章程齐备、组织架构健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维修管护企业必须具备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资质,维修管护的工程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企业发展稳定,财务状况良好;事业单位必须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到位;个人必须经受益群众表决通过,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个人不得承担涉及防洪保安工程维修管护)。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七条 购买服务内容包括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维修管护。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包括:小型水库、小型塘坝、小型堤防、小型水闸、小型泵站、渠道、农村河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非个人(单户)使用的小型水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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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类别 一、堰塘 二、引水堰(闸、坝) 三、水闸 四、泵站 五、硬化渠道(含输水管道、渡槽、倒虹管) 六、农村河道工程 七、中小河流及其堤防 八、排水沟 九、灌溉机电井 十、雨水集蓄工程(窖、池) 十一、小型水库工程 十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设施标准 容量小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 流量小于或等于1立方米/秒 流量小于或等于10立方米/秒 单机小于或等于75KW 流量小于或等于1立方米/秒 承雨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下 四级及以下堤防 控制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亩 - 容量小于或等于500立方米 小(1)型、小(2)型水库 Ⅳ型或Ⅴ型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制定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指导目录应结合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下列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不得参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政府购买服务:
(一)非公益性水利设施(不含准公益性水利设施)。 (二)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改革不到位,未确权颁证的水利设施。
(三)工程设施已丧失基本功能,不具备维修养护价值的水利设施。
(四)工程设施利用率低或闲置无用的水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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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但管护实效良好,群众坚持按原方式开展管护的水利设施。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购买服务遵循《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采购相关的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信息公开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由个人作为承接主体的,需通过受益群众集体议事、表决等竞争方式选择,且购买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遵循以下程序: (一)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到水利部门。
(二)水利部门依据资金预算制定年度购买服务方案。 (三)水利部门按照资金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事项。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承接主体,及时与服务承接主体签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承担购买服务主体责任。
(四)水利部门根据合同,对承接主体服务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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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承接主体完成年度任务后,由水利部门开展绩效评价,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和合同约定,申请支付维修管护费用。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义务,不得转包、分包。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单独设立购买服务事项。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制定购买服务资金管理细则、操作规程、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购买服务目录;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水利部门职责:建立购买服务内控制度;编制购买服务需求、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包括确定购买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跟踪履约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公开采购信息;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部门应当加强行业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水利工程维修管护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定价标准,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相关标准纳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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