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共系上级医院,合理确定县外二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转出病人相对集中送往合作医院,并定期评估合作医院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及病人满意度等。
4.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医共体内医疗机构的后勤化社会服务。 第十五条 医共体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承担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慢性病治疗管理,开展部分常规诊疗技术和康复、护理等治疗。负责接受上级医院根据需要下转病人的后续治疗。
2.负责居民签约服务工作的推广,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居民签约就诊,将医疗服务、预防保健、公共卫生服务相结合,提高辖区居民防病意识。
3.接受医共体理事会的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医共体理事会决定,服从理事会纪律,支持医共体工作,维护医共体的利益,完成医共体理事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监 管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成员单位讨论通过报市卫生局批准后生效。市**医院与成员单位依据章程签订医疗共合协议书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市**医院医共体接受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监事会监督管理,提请调处纠纷。
第十八条 问责制。
1.医共体成员单位均为问责对象。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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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2.医共体各成员单位在县、乡、村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医疗活动中,因工作不协调、不能顾全大局、不服从医共体理事会管理的机构或个人,以及侵犯群众利益或违反医保政策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问责。
3.理事单位发生问责事项的,视情节轻重、损害和影像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取诫勉谈话、取消当年“医共体”内部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取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3)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巨大的,向市医共体领导小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提交医共体理事会讨论,责令退出“市中医院医共体”,并按有关法规法律及规章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医共体成立后,合作期限如未做特别规定,将无限期延长。
第二十条 理事会要充分发扬民主,重大事项,到会的理事必须占理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时同意票必须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市*医院医共体实施情况,适时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市*医院医共体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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