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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市委办发〔200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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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市委办发?2009?79号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

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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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6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 第三条 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产业互动,集约高效、彰显特色,有序推进、注重品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 城市综合体应当编制概念性规划。概念性规划由相关区政府或做地主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中,应当有环境影响评价篇章。

第五条 城市综合体规划应面向国内外招标,引进国内外著名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机构参与规划前期研究和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相关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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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地域的测绘成果、规划成果、地下管网、国防信息等项目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七条 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应当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复;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会同所在区政府组织审查、区规划分局审批。

第三章 规划指标管理

第八条 城市综合体建筑容量和规划指标等管理,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执行。《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的,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城市综合体的土地利用应体现区域协调、功能复合、混合使用、集约高效的原则,各类性质用地的范围可不单独划分,但应明确各类性质建筑的面积比例。

第十条 城市综合体在明确用地及建筑功能,满足消防、停车及交通、绿化、人防、环保、规划、安全等方面要求的基础上,编制选址论证报告,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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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城市设计的地区,城市综合体规划指标按照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一般通则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综合体实行开放式城市设计。合并出让地块的,在不改变建筑容量的前提下,建筑容量等有关指标均可按合并后计算。

第十二条 城市综合体绿地率可以跨地块在城市综合体整体范围内平衡。

第十三条 城市综合体推行垂直绿化和分层绿化的建(构)筑物上部绿化按以下标准折算为绿地率:建(构)筑物上部绿地覆土厚度为0.3米时,绿地面积按覆土总面积的30%折算;覆土厚度0.3-1.0米时,厚度每增加0.1米,折算比率增加5%;覆土厚度1.0-1.5米时,厚度每增加0.1米,折算比率增加7%;覆土厚度1.5米以上,折算比率按100%计算。

城市综合体范围内的新增水面可按相关规定计入绿地。 第十四条 地铁上盖的城市综合体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按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进行折算,折算标准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5%,但为换乘应配建一定比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其他城市综合体宜按《浙江省建设厅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划和配建标准》并提高10%以上执行,区域交通超容等特殊情况下可低于现行标准,但不应低于现行标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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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综合体用地范围内应设置不少于一处公共自行车停车场(库),其中地铁物业综合体公共自行车停车位不少于200辆。

第十六条 城市综合体范围内的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敬老院、医院病房等建筑的间距、日照及相关要求,按照《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其他建筑应符合整体景观要求。

第十七条 城市综合体可以利用周边具备条件的道路、公共场地作为环形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在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城市综合体裙房平台可作为消防登高场使用。

第十八条 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城市综合体建(构)筑物,应征得轨道交通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妨碍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使用,同时应满足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第四章 土地出让方式

第十九条 根据城市规划和地块规划具体用途、业态、建设周期等不同条件,城市综合体土地可采取“多宗地一标的”出让、带设计方案出让、地铁上盖物业与配套设施捆绑出让等多种方式出让。城市综合体项目中涉及的由投资商建设的具备公共性或准公共性的道路、停车场、绿地等公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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