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 扩初设计图
A.3.1 规模较大的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根据需要,可绘制扩大初步设计图。
A.3.2 扩大初步设计图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设计方案进一步深化; 2 应能作为深化施工图的依据; 3 应能作为工程概算的依据;
4 应能作为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订货依据。
A.3.3 扩大初步设计包括设计说明、平面图、顶棚平面图、主要立面图、主要剖面图等。
A.3.4 平面图绘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外,尚应标明或标注下列内容:
1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区域位置及范围;
2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对原房屋建筑改造的内容及定位尺寸;
3 房屋建筑图中柱网,承重墙以及需要装饰装修设计的非承重墙、房屋建筑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尺寸;
4 轴线编号,并应使轴线编号与原房屋建筑图相符; 5 轴线间尺寸及总尺寸;
6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后的所有室内外墙体、门窗、管道井、电梯和自动扶梯、楼梯、平台、阳台、台阶、坡道等位置和使用的主要材料;
7 房间的名称和主要部位的尺寸,楼梯的上下方向;
8 固定的和可移动的装饰装修造型、隔断、构件、家具、陈设、厨卫设施、灯具以及其他配置、配饰的名称和位置;
9 定制部品部件的内容及所在位置;
10 门窗、橱柜或其它构件的开启方向和方式; 11 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和部品部件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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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房屋建筑平面或空间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并应单独成图,当只有一个防火分区,可不注防火分区面积;
13 房屋建筑室内地面设计标高;
14 索引符号、编号、指北针、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A.3.5 顶棚平面图的绘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节的规定外,尚应标明或标注下列内容:
1 房屋建筑图中柱网、承重墙以及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需要的非承重墙;
2 轴线编号,并使轴线编号与原房屋建筑图相符; 3 轴线间尺寸及总尺寸;
4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调整过后的所有室内外墙体、管井、天窗等的位置,必要部位的名称和主要尺寸;
5 装饰造型、灯具、防火卷帘以及主要设施、设备、主要饰品的位置; 6 顶棚的主要饰品的名称; 7 顶棚主要部位的设计标高;
8 索引符号、编号、指北针、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A.3.6 立面图绘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4节的规定外,尚应绘制、标注或标明符合下列内容:
1 绘制需要设计的主要立面;
2 标注立面两端的轴线、轴线编号和尺寸;
3 标注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完成面的地面至顶棚的净高;
4 绘制房屋建筑室内墙面和柱面的装饰装修造型、固定隔断、固定家具、门窗、栏杆、台阶、坡道等立面形状和位置,标注主要部位的定位尺寸;
5 标明立面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和部品部件的名称; 6 标注索引符号、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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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7 剖面应剖在空间关系复杂,高度和层数不同的部位和重点设计的部位。剖面图应准确、清晰表示出剖到或看到的各相关部位内容,其绘制应符合本标准第5.5节的规定外,尚应标明或标注下列内容:
1 标明剖面所在的位置;
2 标注设计部位结构、构造的主要尺寸、标高、用材、做法; 3 标注索引符号、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A.4 施工设计图
A.4.1 施工设计图纸包括平面图、顶棚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详图和节点图。 A.4.2 施工图的平面图应包括设计楼层的总平面图、房屋建筑现状平面图、各空间平面布置图、平面定位图、地面铺装图、索引图等。
A.4.3 施工图中的总平面图除了应符合本标准第A.3.4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全面反映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部位平面与毗邻环境的关系,包括交通流线、功能布局等;
2 应详细注明设计后对房屋建筑的改造内容; 3 应标明需做特殊要求的部位;
4 在图纸空间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平面图旁绘制需要注释的大样图。 A.4.4 施工图中的平面布置图可分为陈设、家具平面布置图、部品部件平面布置图、设备设施布置图、绿化布置图、局部放大平面布置图等。平面布置图除应符合本标准第A.3.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陈设、家具平面布置图应标注陈设品的名称、位置、大小、必要的尺寸以及布置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应标注固定家具和可移动家具及隔断的位置、布置方向,以及柜门或橱门开启方向,并应标注家具的定位尺寸和其他必要的尺寸。必要时,还应确定家具上电器摆放的位置。
2 部品部件平面布置图应标注部品部件的名称、位置、尺寸、安装方法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3 设备设施布置图应标明设备设施的位置、名称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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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模较小的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陈设、家具平面布置图、设备设施布置图以及绿化布置图,可合并。
5 规模较大的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中应有绿化布置图,应标注绿化品种、定位尺寸和其他必要尺寸。
6 房屋建筑单层面积较大时,可根据需要绘制局部放大平面布置图,但应在各分区平面布置图适当位置上绘出分区组合示意图,并应明显表示本分区部位编号。
7 应标注所需的构造节点详图的索引号。
8 当照明、绿化、陈设、家具、部品部件或设备设施另行委托设计时,可根据需要绘制照明、绿化、陈设、家具、部品部件及设备设施的示意性和控制性布置图。
9 对于对称平面,对称部分的内部尺寸可省略,对称轴部位应用对称符号表示,轴线号不得省略;楼层标准层可共用同一个平面,但应注明层次范围及各层的标高。
A.4.5 施工图中的平面定位图应表达与原房屋建筑图的关系,并应体现平面图的定位尺寸。平面定位图除应符合本标准第A.3.4条的规定外,尚应标注下列内容:
1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对原房屋建筑或原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的改造状况;
2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新设计的墙体和管井等的定位尺寸、墙体厚度与材料种类,并注明做法;
3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新设计的门窗洞定位尺寸、洞口宽度与高度尺寸、材料种类、门窗编号等;
4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中新设计的楼梯、自动扶梯、平台、台阶、坡道等的定位尺寸、设计标高及其他必要尺寸,并注明材料及其做法;
5 固定隔断、固定家具、装饰造型、台面、栏杆等的定位尺寸和其他必要尺寸,并注明材料及其做法。
A.4.6 施工图中的地面铺装图除应符合本标准第A.3.4、A.4.4条的规定外,尚应标注下列内容:
1 地面装饰材料的种类、拼接图案、不同材料的分界线; 2 地面装饰的定位尺寸、规格和异性材料的尺寸、施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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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面装饰嵌条、台阶和梯段防滑条的定位尺寸、材料种类及做法。 A.4.7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绘制索引图。索引图应注明立面、剖面、详图和节点图的索引符号及编号,并可增加文字说明帮助索引。在图面比较拥挤的情况下,可适当缩小图面比例。
A.4.8 施工图中的顶棚平面图应包括装饰装修楼层的顶棚总平面、顶棚装饰灯具布置图、顶棚综合布点图、各空间顶棚平面图等。
A.4.9 施工图中顶棚总平面的绘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A.3.5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全面反映顶棚平面的总体情况,包括顶棚造型、顶棚装饰、灯具布置、消防设施及其他设备布置等内容;
2 应标明需做特殊工艺或造型的部位;
3 应标注顶棚装饰材料的种类、拼接图案、不同材料的分界线; 4 在图纸空间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平面图旁边绘制需要注释的大样图。
A.4.10 施工图中顶棚平面图的绘制除应符合标准A.3.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明顶棚造型、天窗、构件、装饰垂挂勿及其他装饰配置和饰品的位置,注明定位尺寸、标高或高度、材料名称和做法;
2 房屋建筑单层面积较大时,可根据需要单独绘制局部的放大顶棚图,但应在各放大顶棚图的适当位置上绘出分区组合示意图,并应明显地表示本分区部位编号;
3 应标注所需的构造节点详图的索引号; 4 表述内容单一的顶棚平面,可缩小比例绘制;
5 对于对称平面,对称部分的内容尺寸可省略,对称轴部位应用对称符号表示,但轴线号不得省略;楼层标准层可共用同一顶棚平面,但应注明层次范围及各层的标高。
A.4.11 施工图中的顶棚综合布点图除应符合本标准第A.3.5条的规定外,还应标明顶棚装饰装修造型与设备设施的位置、尺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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