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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交叉案件律师谈群主责任
日前,某微信群成员在群内发布不良信息,微信群主因此遭控告,被警方书面传唤。群主聘请本刑事案件专业律师担任其侮辱诽谤案件律师陪同应诉,后因对方撤诉而未能成行。 以下是本律师为委托人准备的律师意见,价值八千块。如有群主需要,免费拿去,不谢!
某某某女士:您好!
根据您对有关问题的描述,本律师认为,您“诽谤、泄露他人信息”的指控不能成立,您尽可放心。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事实并传播、或者传播明知是捏造的事实,损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您既没有捏造事实损坏他人名誉,也没有传播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损坏他人名誉,所以,您没有诽谤。
法律所禁止的“泄露他人信息”,是禁止那些通过业务行为而取得公民信息的人,把公民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您既不知道对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也不是违法信息的提供者、发布者,也就没有“泄露他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诽谤”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成立“诽谤罪”;情节较轻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政违法。
但是,我国《刑法》规定,“诽谤罪”是“民不告,官不究”的自诉案件。“举重以明轻”,
http://www.dengrongzhong.com/ 情节较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诽谤”违法,同样是“民不告官不究”,即使是一方当事人控告,也须先行调解。对此,《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也有明确规定。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主要是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平台)责任的规定。微信群的建立者、管理者、成员都是平台使用者。
对于群主的责任,《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但并没有规定群主没有尽责是要承担什么责任。通常的理解是,群主的责任是对发布违法信息者予以制止,发布违法信息者应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具体到您这件事,如果不良信息发布后,您没有进行制止,故意纵容发布者继续反复、多次发布,那么您就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别人发布信息后,您予以了制止,或者别人仅发布了一二次后没有再发布了,您就没有责任。
尤其需要明确的是,即使群主没有尽到前述管理责任,最多也就是有限(与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执法主体,是政府的“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不是公安。 民事责任的追究只能是通过和解、调解、民事诉讼得到解决。
深圳市邓荣忠律师是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找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律师、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请上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网——邓荣忠律师网。邓荣忠律师在侦查机关从事刑事侦查、公安法制、一线指挥工作30年。成功办理刑事案件数百件、公安行政案件数千件。30年侦查工作阅历,炼就了对相关法律问题的非凡洞察力和严密的逻辑力,可及时诊断案件的核心问题,发现不当进程,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擅长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各类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处理。对刑事、行政、民商事交叉疑难案件处理,尤有独到处。http://dengrongzhong.com/
http://www.dengrongzhong.com/ 邓荣忠律师 2018年8月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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