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条 委托方有权更换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当委托方发现监理单位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方或工程造成损失时,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单位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的20%。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由于委托方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
第二十六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委托方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方和委托方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单位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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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如果监理单位有下述违约行为,在不妨碍委托方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委托方可以向监理单位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30.1 监理单位已经放弃本合同。
30.2 监理单位无合理的理由连续28天不开工或暂停工作。
30.3 监理单位不理会委托方的书面警告,没有按照本合同执行,或故意或疏忽履行合同责任导致实质性影响合同执行。
30.4 监理单位赔偿总额超过合同价的20%。
30.5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天,合同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30.6 如果一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不妨碍或影响行使任何可能的其他救济手段。
由于监理原因导致委托方全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委托方在发出通知14天后,有权终止监理单位的工作,并根据需要,自主请第三方完成余下合同部分,但委托方此行动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和监理单位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委托方有权并拥有和使用监理单位已完成的监理服务成果。
当出现本合同条款第30.1条至30.3条的情况下,委托方有权独立地对监理单位未完成的监理服务进行清理和评估,确定未完成的价值,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若委托方已支付给监理单位的款项加上评估后未完成本合同的价值大于本合同总价,则此差额被视为监理单位负委托方的债务,监理单位应在接到委托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无条件全额补偿委托方或从履约保函扣款,对委托方予以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委托方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委托方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类似的条件采购被终止部分类似的监理服务合同,监理单位应承担委托方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同时,监理单位必须将委托方已付的与终止部分相关的款项退回给委托方。但是,监理单位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终止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第6.3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三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第三十四条 如果委托方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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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三十五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单位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方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方实报实销。
第三十六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单位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由委托方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方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方应按专用条款中的6.4.2条约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方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方申明的秘密,监理单位亦不得泄露设计方、承包方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韶关市仲裁机关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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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有如下含义:
(1)“委托方”是指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韶关生物质能分公司,包括其指定继承人(其指定继承人将全面继承及享有委托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监理单位”是指 ,包括其继承人。
(3)“合同”是指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加条款、合同双方补充的协议、合同通用条款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等。
(4)“合同价款”是指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监理单位为完成监理及有关工作应付的总金额。 (5)“项目”是指韶关市韶能生物质发电项目。
(6)“当地货币”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本项目指人民币,“外币”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7)“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写、双方确认的电话记录、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传真件、打印件盖有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8)“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签字盖章后14天内,监理单位应在委托方支付预付款前向委托方提交不可撤销的、以委托方为受益人的合同价格5%的履约保函。
(9)“安装”是指有关设备、系统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所有合同设备的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
(10)“调试”是指为进行可靠性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按有关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调试导则进行的单台设备、一个系统设备的分部试运以及整机起动、试验和调整并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11)“可靠性运行”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整套试验运行,额定出力连续稳定安全运行72+24小时,达到《火电工程调试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1996版、《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版。
(12)“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从签署“可靠性运行”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设备的各项性能验收试验。
(13)“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有关设备规定的保证值后,委托方对该机组设备的验收。
(14)“最终验收”是指委托方对该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5)“保证期”是指每台套机组自初步验收通过后12个月至最后一台机组通过最终验收后止。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2.1 国家关于建设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2 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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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国家及行业颁发的设计深度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 2.4 国家及行业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2.5 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说明书及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2.6 设备厂家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说明书
2.7 第三方与委托方签定的本工程的有关合同。
2.8 以上规程、规范应按最新颁发的执行。监理单位还应执行委托方安全、质量、健康、环境等体系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 约定的监理范围及工作内容 3.1 监理范围
按照“小委托方、大监理”和四控制(工期进度、质量、投资、安全)、两管理(信息、合同)、一协调(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作从参与项目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协助工作、施工阶段监理(包括建筑施工、安装施工、调试等过程,但不含厂外料场工程)到最后一台机组通过可靠性运行移交生产,完成应承担的全部监理服务工作,并提交完整归档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止。监理单位依据本合同履行并完成其全部合同义务,双方结清监理报酬后自然失效。监理单位为承担施工质量、投资、进度的监理责任进行周密策划,制定目标和实施目标的措施。本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包括韶关市韶能生物质发电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部分(接入系统除外):
3.1.1 项目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协助工作(含施工临建场地回填及场地平整等)。 3.1.2 施工阶段监理(包括建筑施工、安装施工、调试等过程)。 3.2 监理工作内容
项目建设目标:以概算投资为工程造价限额,应用现代项目管理手段于2013年初安全、环保、优质、高效、廉洁地建成韶关市韶能生物质发电项目。
本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接的监理业务,设立由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所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在现场设立常驻监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总监理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委托方不得擅自变更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总监理师有权建议终止工程承建单位合同,或建议撤换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委托方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监理单位、监理范围、总监理师的姓名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并在与承包方签定的合同中予以明确。总监理师也应及时将其所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关权限,书面通知各承包方。总监理师变更时,须经委托方同意并通知各有关承包方。各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并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有关记录、报表等各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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