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 投标单位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条所述地点、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4.7.2 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单位。 4.8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8.1 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请求修改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4.8.2 投标单位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内容第4.6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
4.8.3 根据本须知内容第4.7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 开标 5.1 开标
5.1.1 开标日期、时间及地点:详见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第17条规定。
5.1.2 招标方将邀请所有投标单位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出席开标仪式的所有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同时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5.1.3 开标工作人员由拆封、核实、唱标、监督、投影、记录等人员组成。招标人在接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时,将要求投标单位检查其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密封完好后接收。
5.1.4 开标时,由开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保证金等投标文件是否齐全。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单位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其它有关内容。
5.1.5 除按照本须知第4.6条的规定未密封的投标和第4.7条的规定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前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5.1.6 招标代理机构将负责完成详细的开标记录,并由投标单位、招标方和监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5.1.7 在开标时由于投标单位原因没有启封和没有唱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本须知第23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没有启封和唱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单位。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根据七部委12号令规定负责组建,由5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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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评标过程的保密
6.2.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均不向投标单位或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6.2.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6.2.3 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投标单位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贿赂和违反招投标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6.3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实质性内容,按照本须知内容第6.4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6.4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
6.4.l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机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6.4.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工作范围;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利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6.4.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符合条件)的投标书。 6.4.4无效投标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澄清仍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方有权将其视为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标将被拒绝。
(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2)投标文件中无投标保证金或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少于标书规定的金额、改变格式导致招标人的权益受到影响或出具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严重偏离; 6.5 错误的修正
6.5.l 评标机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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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两者中价格低的值为准。
(b)如果单价乘以数量得到的总价小于投标总价,则以单价乘以数量修正投标总价,如果单价乘以数量得到的总价大于投标总价,则以投标总价为准;如果分项价格相加得到的总价小于投标总价,则以分项价格相加得到的总价修正投标总价,如果分项价格相加得到的总价大于投标总价,则以投标总价为准。 6.5.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修正后的价格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书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6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6.6.1 评标机构仅对按照本须知内容第6.4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7 中标通知和授予 7.1 中标通知
中标结果将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予以公示三个工作日,敬请各位投标单位随时查阅、监督,届时不再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7.2 中标授予标准
招标单位将把中标通知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评标程序评出的投标单位。 7.3 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签订
7.3.1 在第4.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3.2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签订合同手续。 7.3.3 招标单位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中标,也不对未中标原因进行解释。 7.4 履约保函
7.4.1 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应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招标方递交一份由商业银行出据的有效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为合同总价的5%,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最后一台机组通过可靠性运行移交生产,完成应承担的全部监理服务工作,并提交完整归档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止。履约保函提交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4天内。为取得履约保函所需的费用,由中标方自行负责。
7.4.2 如果预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内容第7.3条和第7.4.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宣布其预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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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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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合同编号:SGSWZ-002 监理单位合同编号:
韶关市韶能生物质发电项目施工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韶关市韶能生物质发电项目施工监理
委 托 方: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韶关生物质能分公司 监理单位:
二○一二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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