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6.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强行进入活动场内,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辱骂、推搡管理人员,造成入口秩序混乱;
2.强行进入活动场内,造成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受伤,或者安检机器、其他物品损失的;
3.强行进入活动场内,拒绝、抗拒接受安全检查的; 4.强行进入活动场内,不听从民警劝阻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燃放物品,致使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的;
2.燃放物品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的;
3.燃放物品引发消防设施报警、喷淋,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
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展示侮辱性物品,致使场内观看或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2.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的; 3.引发群体性事端的;
4.侮辱人格、国格,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围攻工作人员,致使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2.使用暴力,造成人员受伤的; 3.聚众实施围攻行为的;
4.围攻外籍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的; 6.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向场内投掷杂物,足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致使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2.向场内投掷杂物,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的;
3.多次投掷杂物,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或积极参与的;
(二)多人或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四)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五)使用工具或驾驶机动车等手段实施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六)对精神病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七)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恶劣影响的;
(八)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处罚的;
(九)实施寻衅滋事,不听民警劝阻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造成后果的;
(二)造成后果较轻,且有悔改表现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故意对政府、军队、民航等通信系统实施干扰的; (二)多次实施干扰行为的;
(三)造成一定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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