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15年修订)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广西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为了达到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目的,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安排进入各类产业园区。
三、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土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五、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控制指标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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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表1的规定;
(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经依法批准,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企业或园区其他企业职工住房的除外)。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六、产业园区入园项目产出强度、地均税收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630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560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4300万元/公顷。
综合类产业园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380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280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2200万元/公顷。
外向型经济类产业园区(包括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280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230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1800万元/公顷。
(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18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15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110万元/公顷。
综合类产业园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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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75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65万元/公顷。
外向型经济类产业园区(包括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75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65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60万元/公顷。
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必须满足上述标准,否则不予供地。工业项目工业产出强度及地均税收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整改意见,报当地工信、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七、产业园区外工业项目参照本控制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控制标准的要求。
八、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精心规划设计、合理布局,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九、工业项目竣工验收时及投产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本控制指标中各地区的土地等别参照国土资源部最新公布的土地等别执行,工业行业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十一、本控制指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土资源部新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冲突的,依从国土资源部规定。
附件:1.控制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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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地区 分类 行业 代码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投资强度(万元/公顷)≥
一类 五、六等
二类 七、八等
三类 九、十等
四类
五类
六类
十一、十三、
十五等
十二等 十四等
容积率≥
建筑系数(%)≥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1877 2246 1710 1633 1555 1633 1555 1507 1675 1975 2373 1633 2391 2485 3260 3260 1826 1734 3001 2740 2174 2609 2485 3105 3105 2609 3520 2734 1245 1438 1438 1299 1181 1181 1181 1181 1181 1181 1089 1108 1359 1904 1181 1580 1580 2486 2373 1392 1139 2087 2150 1505 1906 1815 2486 2486 2296 2833 2087 945 945 945 1189 1082 1030 819 987 901 1075 825 761 1127 1309 901 1087 1161 1925 1796 1051 949 1650 1370 1309 1438 1575 1882 1882 1575 2226 1504 722 722 722 919 924 871 693 797 660 728 745 699 878 865 693 953 865 1523 1360 834 722 1190 1318 995 1196 1309 1568 1568 1309 1860 1190 601 601 601 747 787 747 620 823 682 682 569 641 787 858 682 901 819 1300 1296 688 696 1129 1171 942 1080 1129 1234 1234 1129 1607 1075 543 494 494 696 614 581 462 557 508 462 508 485 587 557 485 462 532 557 462 557 557 557 696 557 485 557 532 532 462 557 506 462 508 508 1.1 1.1 1.1 1.1 0.9 1.1 1.1 0.9 0.9 0.8 0.9 1.1 0.5 0.6 0.8 0.9 1.1 0.7 0.6 0.6 0.7 0.7 0.7 0.7 0.7 0.8 1.1 1.3 1.1 0.7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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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控制指标说明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4、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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