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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简答题(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05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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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6.8.简述法的移植的效果。答:法的移植有效暴好坏之分。效果好的,所移植的法律因素便能同输入国原有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较好地融合,对输入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效果不好的,所移植的法律因素同输入国国情格格不入,结果就会出现表面上从其他国家移植了不少法律因素,而实际上这些法律因素充其量只是扮演了、“书本上的法”的角色,在这些输入国所实际通行的,仍然是自己的本土法。法的移植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输入国的社会土壤是否适合移植进来的法律因素。如果是适合的,那么在原产地或输出国能够行之有效的法律因素,在新的环境里也可以达到预期效果;如果土壤有明显差异,且无有效的改良土壤的对策,那么在原产地或输出国再好的法律因素,在新的环境里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法的移植问题上需要摒弃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而采取科学的态度和方法,要注意选择先进的、适合本国需要且能为国情所容纳的法律因素予以移植,避免不加选择的盲目照搬。--

6.9.简述法的移植的类型。答:(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以至融合和趋同。(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

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7.1.简述“社会”的含义。答: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活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具有三层含义:第一,社会是由有意志的个体组成的,是人们共同生活的结合体。第二,社会是有意志的个体通过互动形成的体系,共同的兴趣和结合在一起带来的利益是人们结成社会的深层原因。第三,社会是由相关的社会关系积累、联结而成的。 7.2.简述法对社会的调控。答:(1)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2)利用法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社会问题,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作用。(3)通过法有效地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和其他社会生活调整方式相配合。

7.3.简述法对经济的作用机制。答:(1)确立和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和经济模式。(2)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激励和规制经济活动,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7.4.简述法和政策的区别。答:(1)制定的主体和方式不同。(2)实施的方式不同。(3)表现的形式不同。(4)调整的范围和社会功能不同。(5)稳定性和灵活性程度不同。 7.5.简述法和道德的区别。答:(1)归属的范畴不同。(2)产生的条件不同。(3)表现的形式不同。(4)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5)实施的方式不同。(6)发展的前途不同。 7.6.简述法和宗教的联系。答:(1)法在起源阶段和宗教有

密切联系。每一种法律体系确立之初,总是与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关。(2)在人类早期阶段,公共权力借助于神的力量的支撑,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往往将其统治的渊源归结于上帝或神。(3)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相同之处,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包括“使人向善”,使社会和谐有序,甚至使人们精神上有所依靠与寄托。(4)法和宗教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

7.7.简述法和宗教的区别。答:(1)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2)产生的方式不同。(3)调整范围和方式不同。(4)调整方式和实现的方式不同。(5)表现的形式不同。

7.8。简述法对宗教的影响。答:(1)法对宗教的影响程度因国家类型而有所差异。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法律对宗教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法可以作为国教的工具和卫护者;另一方面,法又可以作为异教的破坏力量。(2)在近现代政教分离的国家里,法与宗教分离,法对各种宗教争端保持中立,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法在观念、体系、概念等方面都对宗教有影响。权利观念被引进和运用,有助于宗教教规中的宗教权利和义务形成一个整体。法还在体系上促进宗教法典的系统化和规范化。(3)现代法律对宗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对本国宗教政策的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宗教政策的主流,绝大多数国家把宗教信仰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来看待,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8.1.简述立法的特征。答:(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8.2.简述立法与法的制定的区别。答:通常情况下,“法的制定”比“立法”表示的意思要具体些,富有动感和实体感些;“立法”比“法的制定”表示的意思要抽象些、笼统些、整体化些,也更富有内涵。所以,凡涉及抽象、笼统、整体化之类的问题或事项时,宜使用“立法”;涉及较具体、局部和富有实体感的问题或事项时,“立法”和“法的制定”则都可以使用,后者还可以较前者多用;至于涉及与法的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等相对应的问题或事项亦即产生新法的问题或事项时,仍宜用“法的制定”。

8.3.简述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答: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指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即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二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这是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最深刻的进步或变化。多级(多层次)并存,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多类结合,指上述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8.4.简述立法原则的功能。答:立法坚持一定的原则,有利于立法主体站在一定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有利于执政者或立法主体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从大局上把握立法,将整个立法作为一盘棋来运作,集中地、突出地体现执政者的某些重要意志;有利于协调立法活动自身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在发挥作用;也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科学化,使立法活动按规律进行。 8.5.简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答:(1)由观念化向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转变。(2)立法的宪法原则。(3)立法的法治原则。(4)立法的民主原则。(5)立法的科学原则。 8.6.简述立法的法治原则。答:立法的法治原则,主要包涵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第一,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立法主体进行活动,其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第二,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当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有利于立法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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