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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简答题(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05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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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答案()

1.1.法学研究方法通常包括哪三个层次?答:第一层次是法学的专业方法,它是人们在法学研究中所采用的特定方法,而在其他研究领域则不为或很少为人们采用。第二层次是法学所摄取的方法,它是人们在法学研究中所采用的某些跨学科的方法或借用的其他学科的方法。这些方法通常并无明显的专业限制,而是诸多研究领域都可采用或借用的,如社会调查、历史考察、价值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第三层次是法学的指导方法,它通常以哲学的形式表现出来,对法学发挥导向作用,并充当整个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 1.2.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学方法论的区别。答:法学研究方法相对于法学方法论而言,是个实体性概念,它是实在的和有迹可辨的事物;而法学方法论,则主要指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学说,它采取观念形态的存在形式,是个综合性概念。人们应根据法学研究方法和方法论的不同意旨,来分别使用这两个概念和叙述这两个事物。

1.3.简述法学所摄取的研究方法。答:(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分析的方法。(4)经济分析的方法。(5)价值分析的方法。

2.1.简述奥斯丁在法学方面的两个突出贡献。答:一是从

他开始,把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看待,他的名字是同作为学科的法理学的创立相联的。二是他开创了现代分析法学,他的名字也同现代分析法学联系在一起。并且这两个方面的关联是密切的,奥斯丁是把法理学按照分析法学的模式创立的。他所创立的法学,从学科的意义上说是法理学,从学派的意义上说便是分析法学。

2.2.简述奥斯丁的主要观点、方法和影响。答:奥斯丁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总的观点,集中表现在他强调法理学应当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以实在法所涉及的范围为研究范围,特别是以成熟的实在法法的体系中所蕴涵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等为研究对象和范围。奥斯丁创建了近代法理学,系统地阐述了他所确定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他为法理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确定提供一种奠基性的学说,为学科的法理学贡献一个初始化的架构。

2.3.如何理解法理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确定性和开放性。答:法理学作为一门法学分支学科,的确有自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既不可能是单一的,也不可能是静止的,而应当是开放的,应当是确定和开放两方面的统一。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需要有相当程度的确定性和普遍性,它应当以一般的和抽象的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事物为研究对象,它的研究视野和研究触角不受具体的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

关的事物的限制,古今中外凡是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事物,法理学都可以研究。另一方面,就各种法理学的个性、特殊性或具体情况而言,其研究对象和范围则可以有差异或区别,即可以有不确定的一面。各种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通常总是容易同一定的时空条件或环境相联系,总是容易随一定的时空条件而变迁,也总是因不同的人物和学派而有差异。但无论就法理学的共性还是个性而言,都应当是确定和开放的统一,所研究的问题都应当既有确定的一面,又具有开放性。事实上,不同的法理学、不同的法理学流派和人物,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阐述,总是体现出这种两重性。

2.4.如何理解法理学对法学其他分支学科所具有的普遍指导意义。答:一方面,论从史出,研究法律制度史对于研究法理学有重要意义,只有把各别的、具体的法的特殊规律弄清楚,才能从中总结、发现法的普遍规律。另一方面,以论带史,没有法理学的指导,没有对于法的本质、形式和其他种种法的现象的深刻的法理学理解,没有对于法的一般知识的掌握,就难以对历史上复杂的、具体的法的现象作出科学的解释和正确的评价。至于各部门法学,一方面,法理学要使用各部门法学提供的资料。另一方面,法理学又指导各部门法学。掌握了法理学的理论,在研究和学习部门法学时,就可以比较容易地掌握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

刑法、程序法的具体的适用原则。

2.5.简述近代以来主要的法理学流派思潮。答:(1)以革命时代为大环境,以启蒙思潮为思想背景,以启蒙思想家为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性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因而具有鲜明革命色彩的古典自然法学派。.(2)把眼睛转向实在法和现实的法的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方法,以边沁和奥斯丁为主要代表,主张以成文法这种实在的材料为根据,试图通过对实在法作种种分析特别是概念分析、语言分析而阐述和解决法律问题、法制问题的分析法学派。(3)以强调法是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的自然演化结果为基本方法,以保守为重要特征,对抗古典自然法学派和反对社会革新,“把法看成是从社会团体本能的权利意识中进化而来的事物,是通过特定的社会、经济和其他事物的理性发展起来的事物”的历史法学派。(4)以思辨哲学为理论基础和基本方法,以康德和黑格尔为典型代表,在晦涩难懂的词句掩饰下,曲折地但却深刻而固执地表达某种法的主张乃至社会主张的哲理法学派。(5)把法看作一种社会现象,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以法同社会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以社会中所存在的所谓活法为研究对象,反对19世纪盛行的以个人权利和自由作为法的本位的思潮,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强调法的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的社会法学派。(6)在古典自然

法学派衰落几近一个世纪后出现的,主张复兴自然法,但却不再强调以永恒的自然正义作为国家和社会的普遍法则,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之下,面对现实地强调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应当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着力探索可以适应现实环境的理想标准并力图使其成为实在法的指导原则的新自然法学派。(7)摒弃对法作价值分析的方法,使法同伦理、社会以及其他种种因素相脱离,认为法学研究的真正的也是惟一的对象便是实际存在的以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实在法的纯粹法学派或规范法学派。(8)由哈特所创立和代表的,以继承和发展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为特征的,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共同构成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从而使实证主义法学得以振兴的新分析法学派。(9)以继承、改造和发展康德和黑格尔的哲学和法律思想为显著特征的新哲理法学派,或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10)以美国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或新制度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把效益或财富极大化当作法的宗旨,由波斯纳作为主要代表人物的经济分析法学派。此外,还有其他一系列法学流派或思潮,例如以一些年轻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学说为代表的批判法学思潮,以博登海默等为代表的综合法理学派,等等。 2.6.简述法理学理论学说、流派思潮和人物作品的关联。答:法理学理论学说和流派思潮的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需要借助于法理学的历史性的人物作品出现,需要这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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