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外部性问题以外,制约可再生能源商业化进程的另外一个重要市场失灵是市场提供技术研发(R&D)和信息不充分。因为信息的公共品属性和存在的搭便车(Free rider)问题,市场提供的R&D和信息总是低于社会最优的水平。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和推广速度除了取决于技术的经济成本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成本。因此,R&D和信息在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化和推广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R&D和信息供应不充分是国家干预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化和推广过程另一个重要依据。
表5.1.中国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阶段性评价技术类型 小型水电站 太阳能热水器 被动式太阳房 太阳灶 太阳能干燥器 太阳能电池
大型并网风电运行机组 小型和微型风电机组 地热发电技术 地热采暖技术 小型沼气池 大中型沼气技术 城市有机废弃物发电技术生物质能气化技术 生物能发电技术 生物质液体燃料 波力发电 潮汐发电 海洋温差发电
张正敏、王庆一、庄幸,2002. 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潜力与挑战。www.efchin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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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和发展阶段 研究和开发 ◆ ◆ ◆
示范 ◆ ◆ ◆ ◆ ◆
早期商业化 ◆ ◆ ◆ ◆ ◆ ◆ ◆ ◆ ◆ ◆
商业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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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 燃煤机组平均发电成本
发电技术 比投资(元/kW)
超临界 循环流化床4500
3890 0.27
常规亚临界3500 0.23
超临界(+FGD)4900 0.20
常规亚临界(+FGD) 3930 0.25
发电成本(元/kWh) 0.19
表5.3 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成本表
技术名称
比投资 (元/kW) 7800~9000 7500~14000 8000~125000
当前发电成本(元/kWh) 0.30~0.73 0.55~0.64 0.31~0.44 2.01~2.98
当前发电成本与 燃煤发电成本之比 1.3~3.2 2.4~2.8 1.3~1.9 8.9~13.0
1.沼气、生物质发电 7000~11700 2.风电 3.小水电 4.光伏发电
表5.4 2002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环境效益估计 CO2(tc) SO2NOx TSP 合计
污染物减排量 (万吨) 3630 (碳)
110 50 85
减排效益估计 (亿元)
75.69 13.86 10.00 4.68 104.22
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商业化过程的干预主要表现为通过公共政策的设计与实施影响可再生能源部门和市场来达到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目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大体可以分为经济激励政策和非经济激励政策。经济激励政策向市场参与者提供经济激励来加强他们在可再生能源市场中的作用。非经济激励政策则是通过和主要利益相关者签订协议或通过行为规范来影响市场。协议或行为规范会应用惩罚手段来保证政策实施效果。表5.5汇总了目前世界各国应用的主要可再生能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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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 van Dijk et al, 2003. Renewable Energy Policies and Market Developments. ECN-C-0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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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5. 世界各国应用的主要可再生能源政策
经济激励政策
((补贴/贷款/特许/财政措施))
研发
政府固定的研发补贴 提供示范、开发,试验设备等 无息或低息贷款
投资
政府的固定投资补贴 投资补贴或担保上的投标机制
改投可再生能源产品或替代旧可再生能源设备的补贴 无息或低息贷款 投资税收优惠
投资贷款的税收或利息优惠
生产
长期保护性电价
以盈利运行为基础的保护性电价投标系统 可再生能源生产收入的税收优惠
消费
消费可再生能源的税收优惠
消费配额制 生产配额制
生产商和政府谈判协议
非经济激励政策
5.2 制定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是国外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基本经验
一些发达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成效,无论在利用比率,还是产业实力、制度体系、民众观念,都远远走在中国的前面。其成功经验的核心是立法先导,通过立法来保障各项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的实施。
比如美国,针对20世纪70年代发生的石油危机,意识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在替代传统化石能源中的重要价值,先是制定《节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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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法》、《能源政策法》和《国家能源应用法》,确定汽车和大多数家用能源设施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然后于1978年制定《公共电力管制政策法》,通过预测电力价格或可避免成本电价、提高价格补贴、激励发电商和供电商的积极性等制度,鼓励电力公司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1978年的《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及其实施细则,主要就非水力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设立了相应的经济激励制度。1978年的《能源税法》通过设立税收减免制度、折旧加速制度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激励途径。1990年在《大气洁净法修正案》中设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并规定全美1990年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必须在1980年的水平上减少1000万吨。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主要通过细化税收减免制度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此同时,美国州一级立法也通过一系列法定政策,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比如著名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简称RPS)就是由美国州一级立法确立起来的。美国的可再生能源立法在实践中产生了显著的效益。到2000年,美国光电系统总容量约1000MW,发电成本从1980年的1美元/千瓦时降低到20美分/千瓦时。1999年,美国风力发电已占全国发电总量的1%,美国能源部计划到2020年增加到5%。地热能发电也为美国提供了2800MW的电力。全国350多家生物质能电厂提供了7500MW的电力,1998年美国可再生能源提供电力12700MW。
类似的情形在其他发达国家也是概莫能外。英国是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构建起以“非化石燃料义务”为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制度体系,推动英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该国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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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相继制定了《电力法》(1989年)、《英格兰和威尔士非化石燃料电力条例》(1994年)、《苏格兰非化石燃料电力条例》(1994年、1997年、1999年)、《能源保护法》(1996年)、《北爱尔兰非化石燃料电力条例》(1996年)、《住宅采暖与能源保护法》(2000年)、《公用事业法》(2000年)、《能源作物条例》(2000年)、《关于保留非化石燃料电力协议的规定》(2000年、2001年)、《关于对节能机械设备实行投资补贴的规定》(2001年、2002年)、《苏格兰关于保留非化石燃料电力协议的规定》(2001年)、《气候变化税条例》(2001年、2003年)、《可再生资源义务条例》(2002年)、《关于降低增殖税税率的规定》(2002年)、《苏格兰可再生资源义务条例》(2002年)、《北爱尔兰能源条例》(2003年)等。这些法律逐渐构筑了以“非化石燃料义务”(The Non-Fossil Fuel Obligation, 简称NFFO)制度为核心的英国可再生能源促进法律制度体系。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设定:英国的地区电力公司有保证在其所供应的电力中有一部分来自于非化石燃料资源的义务。该制度为应用非化石燃料资源生产电力提供了法律的和市场的机制:建立一个初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并为将来在不借助政府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可再生能源发电具有与常规能源发电相竞争的能力。为保障该制度的实施,英国政府以政府采购的形式,引导和强制用户接受可再生能源。
德国在风能的开发利用上所取得的显著实绩让世界各国称羡,其主要经验是通过一系列立法,构筑起以优先权制度为主体、以风能开发为特色的德国可再生能源立法体系。近15年以来,德国先后制定了《电力输送法》(1990年、1998年)、《可再生能源购电法》(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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