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由制造单位约请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一个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约请生效后的7 个
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产品试制) 工厂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的规格及
数量试制产品,并且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型式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试制产品。 第十八条(工厂许可的鉴定评审) 工厂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
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的要求;
(2)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
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3)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
(4)对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确定型式试验的方案,现场抽取型式试验样品。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交鉴定评
审报告。
第十九条 (型式许可的现场取样) 型式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 派2名从事型式试验的技术人员到制造单位现场进行取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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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取样时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 (二)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 (三)审查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查看生产装置、检验设备, 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现场抽样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型式试验单位应当在7日内
向许可实施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型式试验) 从事工厂许可需要的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收到
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安排型式试验,并且在取样后(样品到达试验室)7日内安排型式 试验。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
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设计资料审查结果和试验结 果。
工厂许可的型式试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给制造单位,一份给鉴定评审机构、一份
附在鉴定评审报告中报审批机构,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报告一
式三份, 一份给制造单位,一份报许可实施机构,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 第二十一条(许可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或者型
式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制造许 可证。
第二十二条(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
位,在许可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产品标准
的要求,进行相关产品的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投产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
(二)正式投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检验等方面有影响安全性能的重大改 变;
(三)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四)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型式试验有效期; (五)产品安全性能有问题,审批机关或者用户要求。
第二十三条(一般变更相关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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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
者质量手册换版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级)、审批机关
和监督检验机构。
第二十四条(增项、升级申请的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 如果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或者扩大许可项目产品限制
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制造许可申请手续。
第二十五条(换证的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有期满后需
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相应证件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许可申
请程序办理换证复查。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
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抽查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制造单位的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行制造单位有违反《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且要求 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者吊销制造许可资格。 第二十八条(禁止事项)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制造产品;
(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不得超过许可范围使用安全标记;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或者产品铭牌;
(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
(六)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且停止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制造单位义务)制造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部门的监督检查,
积极配合监督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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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 2006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1 月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发布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PDF 文件使用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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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件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表
许可项目
类别 品种(产品) 许可
级别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产品限 制范围 A1
含公称直径DN≥100mm无缝钢管的全部无 缝钢管
1 无缝钢管 A2 公称直径DN<100mm的无缝钢管 B
公称直径DN<100mm的无缝钢管(不含锅 炉、热交换器用无缝钢管) 材料、规 格 A1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接 钢管、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接钢 管(必须具备生产L485、1016Χ14.6mm 产品的能力) A2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螺旋缝埋弧焊接
钢管(钢级不超过L485)、低fs24 {压流体输送用 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 螺旋缝 埋弧焊 钢管
A3 低压流体输送用螺旋缝埋弧焊接钢管
直缝埋A1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埋弧焊钢管 弧焊钢
管 A2 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埋弧焊钢管 A1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高频电阻焊 钢管、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 管 A2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高频电阻焊 钢管(钢级不超过 L415)、低压流体输 送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高频直 缝焊管
A3 低压流体输送用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 材料、钢 级、规格 压力 管道
管子 (金 属) 2 焊接 钢管 其他焊 接钢管 B
材料、规 格 压力 管道 管子 (金 属) 3 有色 金属 管
铝、铜、 钛、
铅、镍、 锆等有 色金属 管及其 合金管 A
材料、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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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续表
许可项目
类别 品种(产品) 许可 级别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产品限 制范围 4 铸铁管 B 铸造工 艺、材 料、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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