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记账凭证,办理记账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交换——借方户 贷:地方财政库款——国库单一账户
同时将第三、四联加盖转讫章后提交省财政厅作收款回单。
(四)代理银行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前,依据《××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或《××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已收妥预算内清算资金,分别划转并结平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代理银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日终同城票据交换“应收应付”的差额,通过支付系统与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清算。
(五)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内资金出现余额时,代理银行应造册登记,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省财政厅。
(六) 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支付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节 支付清算环节的差错处理
一、差错处理的原则
在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如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 二、支付环节的差错处理
(一)代理银行在未办理支付业务前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存在要素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签发日期与提交日期不符等错误时,应及时作退票处理,待有关部门更正后重新办理。
(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
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应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和省财政厅按原渠道恢复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同时对同城票据交换或收款人开户银行退回的款项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凭证填制错误的,及时通知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重新办理;属于本身汇划错误的,应及时更正重新办理汇划。 三、清算环节的差错处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发现《××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存在要素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划(退)款凭证与其附件金额不符的,应及时作退票处理,待有关部门更正后重新办理。
(二)对于由其他原因引起的,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清算资金不一致的,双方应认真核对,查明原因,及时办理更正。
(三)代理银行在内部资金汇划、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出现差错时,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第四节 信息反馈与对账
一、支付信息查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实时查询服务,提供查询的内容可以包括:本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的当日及历史发生额明细、财政零余额账户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累计支付额度等信息。 二、财政支出报表
1、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预算内、外资金《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到项目)编报。支出旬(月)报表按
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到项目)编报。
2、代理银行按规定每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向省财政厅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前一工作日的预算内、外资金财政支出日报表;每旬后1日和每月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省财政厅和各相关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旬(月)的预算内资金财政支出旬(月)报表,向省财政厅和各相关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旬(月)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支出旬(月)报表。
三、财政资金对账
财政资金的对账,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与省财政厅、代理银行之间的对账,代理银行与省财政厅、预算单位之间的对账。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安全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代理银行、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工作,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一)对账可采用现场集中对账、手工纸质凭证传递对账或计算机网络对账,在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初期,主要采用手工纸质凭证传递对账。 (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与财政厅的对账
1、日对账。每日营业终了,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应在次日将支出日报表、国库单一账户库存日报表及相关凭证,加盖印章后交省财政厅核对。
2、月(年)对账。每月(年)营业终了,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应在次月(年)3个工作日内将支出月(年)报表、国库单一账户总账、分户账一式两份,加盖印章后交省财政厅核对。省财政厅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三)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的对账
1、代理银行每旬后1日和每月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报送上一旬(月)的预算内资金财政支出旬(月)报表。
2、每月2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报送加盖印章的上月财政零余额
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附件五)一式两份,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核对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代理银行。
(四)代理银行与省财政厅、预算单位之间的对账
1、代理银行按规定每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向省财政厅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前一工作日的预算内、外资金财政支出日报表;每旬后1日和每月后2日内,向省财政厅和各相关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旬(月)的预算内资金财政支出旬(月)报表,向省财政厅和各相关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旬(月)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支出旬(月)报表。
2、每月2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加盖印章的上月财政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附件五)一式两份,与省财政厅核对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省财政厅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每月2日前向预算单位提供上月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一式两份,与预算单位核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预算单位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代理银行;
第五节 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参与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的各方,应遵守支付结算纪律,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未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一、财政部门承担的责任
省财政厅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的收款人不符,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存款余额不足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
支付额度内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省财政厅承担。
二、人民银行承担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预算内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承担。 三、代理银行承担的责任
(一) 因《××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填写有误,《××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的金额不一致,导致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未能及时与代理银行进行预算内资金清算,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
(二)代理银行发生错划而影响收款人资金使用或造成委托划款单位资金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同时要负责及时追回错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如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赔偿。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取消其代理资格。
(三)代理银行在办理预算内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行为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同时要及时退回多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取消其代理资格。
(四)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取消其代理资格。 四、预算单位承担的责任
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账户开设、变更与撤销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预算
单位承担。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收款人与实际的收款人不符,造成损失的,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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