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是以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为基础,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保证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发展需要的银行支付清算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一节 银行支付清算的一般要求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银行在办理支付清算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财政资金账户管理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省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账户管理。 (二)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为省财政厅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该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色专
户进行清算。开户时,省财政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交开户申请报告并预留印鉴。开户申请报告应说明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等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1、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省财政厅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
(1)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2)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料,填写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应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等内容,由开户银行按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核准后,核发开户登记证由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4)财政零余额账户按支出类型和预算单位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财政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内资金的支付,于当天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的预算外资金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下同),可以实时清算。
(5)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财政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2、代理银行为省财政厅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备案,并送达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代理银行公章、负责人和经办人名章。
代理银行印鉴变更,代理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办理印鉴变更事宜。
3、省财政厅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备案。 二、代理银行应具备的条件
(一)代理银行是省财政厅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代理协议和预算单位的支付清算要求,采用转账、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二)代理银行应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原则,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支付清算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管理和省财政厅的监督。
(三)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2、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
3、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4、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代理银行省分行或武汉分行,代表本系统经办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三、财政资金清算凭证
(一)《××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一),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预算内资金。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初期,凭证的传递主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传递,今后将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由代理银行作记账凭证;
第三联:付款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给省财政厅国库收付局作回单;
第四联:付款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给省财政厅国库处作回单。 (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二),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内资金。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初期,凭证的传递主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传递,今后将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代理银行作记账凭证;
第三联:收款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给省财政厅国库收付局作回单;
第四联:收款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给省财政厅国库处作回单。
第二节 银行支付与清算
一、银行资金支付
(一)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指由省财政厅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
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省财政厅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
2、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授权,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预算单位在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使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年度财政投资不足2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和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在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开始实施时,省财政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分别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账户预算内资金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在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省财政厅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根据支付和清算业务的需要,省财政厅同时须向人民银行提供),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并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例如:1、省财政厅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某某部门用于工程采购支出科目下的清算额度为1000万元”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同时分三个时间段分别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每次支付指令拨款400万,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的指示分三次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前两次支付指令拨款成功,后一次由于支付指令的拨款金额超过“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可以拒绝执行最后一次支付指令。
2、省财政厅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某某部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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