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司考必备知识点】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2条的规定,汇票上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通常情况下,该文句在统一印制好的票据用纸上事先就已印制好了,出票人无须自行记载。该条实际上是要求出票人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汇票单据,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三种。出票人应该依与收款人的合同选择汇票的种类。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进行付款的票据。为增强票据的流通性和付款的确定性,使这种委托关系变得单纯,就不得附条件;如果票据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票据无效。
同样,无条件支付的文句通常也无须出票人自行记载,而是事先印制在汇票的相应位置上。
3.确定的金额。由于票据是以金钱的支付为标的的债权证券,因而,汇票金额的记载当然是绝对必要的。在汇票金额记载欠缺或更改时,汇票无效。 在记载汇票金额时,首先,应确定货币的种类,当汇票金额以外币为单位记载时,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次,在金额的记载上不得做选择性和浮动性的记载。最后,汇票上的中文和数码两种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汇票作为一种委托证券,出票时当然必须明确记载出票人所委托的人。付款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司考必备知识点】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