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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第2004第853号规章制定与食品卫生相关的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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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规章附件Ⅲ中制定的要求处理动物源性产品,但下述活动除外:

(a)初级产品; (b)运输活动;

(c)不需要控温操作的产品存储;

(d)非依据条款1(5)(b)条款的零售活动。 3.如非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2004年4月29日颁布的欧盟第854/2004号规章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受第2段中规章要求约束的企业不可从事经营,欧盟854/2004号规章制定了对相关生产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的团体进行官方控制的具体规则:

(a)经现场调查后批准企业经营; (b)为企业提供有条件许可。

4.食品经营者应就遵守欧盟第854/2004号规章与主管部门密切合作。特别是在主管部门撤销其批准或在一定条件下无法延长或给予企业完全的批准时,经营者必须确保企业马上停止运营。

5.这一条款不能阻挡企业自本规章实施之日至主管部门第一次检验之日期间将产品投放市场,如果企业: (a)受到第2段中要求的约束,在应用本规章之前依据共同体法规将动物源性产品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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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属于在本规章实施之前没有相关批准要求的一类企业。

第5条 健康标识与鉴定标识

1.食品经营者不可以将受条款4(2)约束的企业处理的动物源性产品投放市场,但符台下列条件之一者除外: (a)拥有符合欧盟第854/2004号规章的健康标识; (b)如果规章没有要求应用健康标识,则应根据本规章附件Ⅱ第1部分应用鉴定标识

2.食品经营者只有在其动物源性产品的加工符合本规章要求且其企业符合条款4的要求时,才可以应用鉴定标识。 3.食品经营者只有在对肉进行分割或加工的情况下,或以另外一种方式加工时,才可以移动根据欧盟854/2004号规章实施的健康标识。

第6条 来自于共同体外部的动物源性产品

1.从第三国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的食品经营者要确保其进口活动符合下列条件:

(a)第三国包含在根据欧盟第854/2004号规章条款11所制定的名单中,从该国家进口产品已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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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产品调度、购买、准备的企业包含在根据欧盟第854/2004号规章第12条款所制定的名单中,且该企业已被许可在适当的时候进口产品

(ii)鲜肉、肉馅、肉配臵品、肉制品以及机械分割肉等产品是经屠宰厂或分割工厂的肉制品加工而成的,而这些屠宰厂或分割工厂应包含在根据欧盟第854/2004号规章条款12制定并更新的名单中,或经过共同体企业验证 (iii)对于活的双壳贝类、棘皮动物、被囊动物以及海上腹足动物,适当的生产地区应包含在上述规章的条款13所列出的名单中 (c)产品满足:

(i)本规章的要求,包括条款5关于健康和鉴定标识的要求

(ii)欧盟第852/2004号规章的要求

(iii)任何根据共同体指导动物源性产品控制的法规制定的进口条件

(d)适当时,满足欧盟第854/2004号规章中条款14关于证书和文件的要求。

2.进口渔产品也可以根据欧盟第854/2004号规章条款15制定的具体要求实施,而不完全按第l段的规定执行。 3.进口动物源性产品的食品经营者应该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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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据欧盟第78/97号规章对产品进口实施可行性控制;

(b)进口活动符合欧盟第99/2002号规章要求; (c)在其控制下发生在进口活动之后的操作应符合附件Ⅲ的要求。

4.进口植物源性产品和加工后动物源性产品的经营者应确保此类食品中包含的加工后动物源性产品符合第l至3段的要求,必须证明其符合条件[例如,提供适当的文件或证书,

不一定要完全符合第l段(d)中指定的格式]。

第三章:贸易 第7条 文件

1.根据附件Ⅱ、Ⅲ的要求,食品经营者应确保动物源性产品证书或其他文件随货物同时出现。

2.根据第12(2)条款中提到的程序: (a)可以建立文件范本;并且

(b)可以制定适用于电子版文件的规则。

第8条 特别承诺

1.瑞典与芬兰欲将下述动物源性食品投放市场的食品经营者应在考虑到沙门氏菌的前提下遵循第2段陈列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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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牛肉和猪肉,包括绞肉,但不含肉配臵品和机械分割肉;

(b)下述各种肉类:家禽,火鸡, 珍珠鸡, 鸭和鹅, 包括绞肉,但不含肉配臵品和机械分割肉;以及

(c)鸡蛋。

2.(a)对于牛肉、猪肉和家禽肉产品,应急件发送货样,并接受共同体法律要求下的微生物阴性检验。

(b)对于鸡蛋产品,包装中心应保证,大量的供货源受制于共同体法律要求下的微生物阴性检验。

(c)对于牛肉和猪肉产品,(a)段中提供的测试的实施不需要迎合建立实体(带有加热杀菌法, 消毒目的或相同结果的处理方式)的需求。对于鸡蛋产品,(b)段中提供的测试不需要迎合通过灭菌程序加工产品的保证。

(d)(a)段和(b)段中提供的测试不需要迎合受公认控制程序限制的实体的食品源,考虑到第12(2)条涉及并符合标准的动物源产品,可以作为符合瑞典与芬兰标准的产品等价物。

(e)对于牛肉、猪肉和家禽肉等产品,符合共同体法规制定的范例贸易文件或认证应与产品同步:

(i)(a)段中提及的检验得到了负面的结果;或者 (ii)这些肉制品是为了(c)段中提及的某一目的而生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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