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1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分包合同内容: 2.1本合同分包范围:
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3、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4、合同价款总额元(人民币), 大写元。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年月日
2
竣工日期:年月日 总日历天数为:天 6、劳务作业人数: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 包 人: (合同专用章)
承 包 人: (合同专用章 )地 址: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3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4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9、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9.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9.2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9.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6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7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9.8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9.9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9.10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9.11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9.12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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