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予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不予调整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采用按实结算合同。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①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合同约定可调整范围除外);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③造价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④施工期间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⑤专用条款中约定不予调整的条款和承包人承担的费用;⑥除以下明确风险范围以外的影响因素外,其他因素均在风险因素之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因素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在投标报价时考虑,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在合同价外另行计列及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设计变更;2、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3、合同专用条款11.1条规定市场价格波动允许调整合同价格;4、清单工程量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一)工程量的调整: 1、项目的工程量按实调整; (二)单价的确定
单价按(2010版)定额、材料价格参照2015年7月义乌市、浙江省信息价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价的10% 。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工程开工前预付合同价的 10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义建局[2012]6号文件执行;民工工伤保险费按义建局[2014]50号文件执行。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 16 -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本工程不提供预付款担保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图纸及变更联系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确认的工程量作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工程形象进度计量支付
①由监理工程师签章后,进入发包人的付款程序,并以转账支票、电汇、银行汇票方式支付。
②预付款支付及期限:: 在工程开工前预付合同价的 10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义建局[2012]6号文件执行;民工工伤保险费按义建局[2014]50号文件执行。
③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一次性支付到位。该费用直接转入承包人在银行设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账户,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根据义建局(2014)50号文件规定,民工工伤保险费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施工企业。
④、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1)、工程预付款:在工程开工前预付合同价的10%;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义建局[2012]6号文件执行;民工工伤保险费按义建局[2014]50号文件执行
(2)、期中支付:
- 17 -
a、完成总工程量的50%后付至合同价的40%; b、完成总工程量的80%后付至合同价的70%;
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 95 %,其余 5 %留作保修金。 保修期的约定:按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保修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28天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 保修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5日提供(遇双休日为25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根据通用条款协商解决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条款7.5.2款执行。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 18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本工程不适用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同之日起 日历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2) 5 %的工程款;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 19 -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承包人应按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双倍扣除。
(3)质量保险金的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28天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不作为发包人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12.4.4 执行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根据项目价值双方另行协商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 20 -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固定单价发包合同(4)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