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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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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从其概念上讲,是指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单位职工不但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还有接受岗位培训、后续教育的权利,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通过上述11项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自主支配使用,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不得以统筹的名义,直接向企业收取职工教育经费。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职工公开职工教育经费有关财务、会计信息。

而我们各类型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的日常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避免将政策中规定的一些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项目也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但挤占了企业正常进行职工教育的经费开支,而且还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二)对于可以由其他项目列支的培训经费,应在项目预算中充分考虑,做好费用的正确归集,合理加大所得税前的列支金额,增强企业后劲。如: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企业除通过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进行职工的教育培训外,以下途径也可以进行职工的教育培训费用列支:

1、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

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

3、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从财务核算角度讲,职工教育经费也是单位的一项流动负债。其财务核算是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那么,职工教育经费是否需要提取或者据实列支呢?我们看看财务处税务的

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作为负债管理。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的递延。按照上述税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不再计提,既然提了,就节余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按照实际提取金额调增。

在我国有一个通常的习惯,就是后发的文件执行时,以前的文件只做参考,内容重复或冲突的以后发的文件规定作为依据,因此,综合上述两部文件规定得知,职工教育经费不再提取,而是以实际发生额按照税务规定的扣除率2.5%税前扣除执行。

基于以上,我们在日常业务处理时,就要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控制,年度终了时按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总额计算职工教育经费

年度允许扣除额度。超过扣除比率部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抵补,未达到扣除比率的,则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参考文献:

1.《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

2.《企业财务通则》及其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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