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二十)防止变相商品住房开发。按照每户一套的原则,集资建房的套数须对应于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户数,不得多建。如因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原因建设了超出集资建房单位职工实际需要的住房,则多建的住房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向集资建房单位以外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销售。售房款在支付集资建房单位的实际成本后,剩余部分应全部上缴本级财政,主要用于补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中经财政部门预算核定,可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相关工作的业务经费。
集资建房单位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的,集资建房单位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建服务费,不得用所建住房抵顶。违反规定的,有关合同认定为无效,由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抵顶代建服务费的住房收回,按多建的住房处理。
(二十一)按照建房成本收取集资建房款。集资建房单位应按照集资建房批准部门核定的建房实际成本(包含所用土地的当前划拨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收取建房款。
在交付住房前先行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集资建房批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多渠道解决省直机关职工住房问题。省直机关职工应按照不同收入和住房情况分别纳入当地住房供应和住房保障体系。一定时期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利用危旧住房改造等方式,统一建设一定规模的省直机关职工住房,按实际建设成本向职工出售。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十三)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落实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2007年底前必须将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分中心全部理顺,使之正常运转;继续推动驻冀大型独立工矿区、铁路系统、石油系统等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调整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设置方式,将其统一设置在市政府办公室(厅)。
(二十四)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市),2007年底前必须建立制度,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要加大执法力度,调查、掌握所有单位和其职工人数情况,对能缴而不缴、断缴、欠缴单位上门催缴,对拒不缴纳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五)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
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应高于15%。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定、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十六)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各市应加强宣传,通过媒体、广告让更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了解公积金的贷款功能和相对于商业贷款的优惠条件,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最大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0年。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二十七)继续清收被挪用的资金、逾期项目贷款和国债。2007年底前,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县(市)必须将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追回,到期未追回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市应通过诉讼努力追讨逾期项目贷款,争取在2007年底前每笔贷款均由法院判决或调解。有关市应继续做好追偿风险国债工作。
(二十八)实行考核办法。继续执行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2006年印发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将各市中心的工作成效与奖惩挂钩。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十九)大力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各市、县(市)要对旧住宅小区(含组团)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本情况档案。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旧住宅小区,实施改善工程,内容包括整修房屋,清理垃圾,补建、改造配套设施,拆除违章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等。鉴于这些旧住宅小区所住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改善工程资金要通过“政府补一点、公用设施运营单位投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居民出一点”的办法解决。各市、县(市)应统筹使用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等城建资金作为政府补贴资金,用于道路、排水、消防、绿化等设施的更新、补建和房屋外墙面的粉刷及其他公共部位的维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等设施的更新、补建,由各运营单位负责。原开发建设时遗漏的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完善。居民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修,由住房产权人负责。要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分步实施,设区市市区要在3年内完成,使旧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有较大改观。
(三十)强力推进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对不具有改善和保护、利用价值的棚户区(危陋住宅区)进行改建。各市、县(市)应抓紧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并据此编制各年度计划。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征收、拆迁和安置,形成的净地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给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改建过程中,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开发项目,也应根据实际,实行优惠政策。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住房,必须符合《城市居
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设区市市区要在3年内完成。
(三十一)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农民工宿舍,实行统一管理,供园区企业租用。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六、发展和规范住房市场
(三十二)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十三)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的全过程监管,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发布虚假广告和违法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行为,以及在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和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严重违法、扰乱市场秩序的的房地产企业,一律清出市场。同时,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七、完善配套政策
(三十四)落实经济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要根据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三是住宅小区外城市基础设施由政府负责配套建设。四是商业银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申请向其提供贷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五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六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十五)加快制定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抓紧研究起草《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提交省政府;省建设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和省物价局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河北省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民政厅要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河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建设厅抓紧研究制定《河北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进和规范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法规、政策依据。
八、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
(三十六)提高对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当前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责,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好。
(三十七)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组织体系。各设区市房产管理局要按照规定程序,统一更名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以及其他房产管理工作;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也要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能。各市、县(市)要整合房产管理部门现有事业机构编制资源,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和销售代理等事宜。各级政府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各级建设、规划、财政、民政、价格、税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住房公积金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三十八)编制并认真实施城市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各市、县(市)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或修改城市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2007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石家庄市还应向建设部备案。城市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应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各类住房的建设规模和结构,并将具体项目落实到各个地块,按年度提出建设时序;明确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计划和有关工作安排。
各市、县(市)应认真实施城市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优先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确保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努力满足居民合理的自住住房需求。
(三十九)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四十)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省政府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各设区市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对各设区市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制定考核办法,年底进行考核。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市、县(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各市、县(市)政府要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
报告》中报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工作情况。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冀政〔2007〕4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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