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国有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比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国有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比选,是指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比选人)对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队伍或供应商(以下简称竞选人)根据自身条件参与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竞选人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第四条 在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竞争性比选: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万元)、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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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万元)、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万元)、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万元);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万元)、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
第五条 国有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活动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比选文件。项目业主可自行编制比选文件,不具备编制比选文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七条 国有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比选邀请公告和比选文件,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发改委备案;
(二)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比选邀请公告;
(三)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或由项目业主确定比选地点召开比选会议,当场收取、开启竞选人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组建评审委员会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四)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选人,并向项目业主提交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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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上公示比选结果; (六)项目业主确定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七)项目业主与中选人签定合同;
(八)项目业主将比选结果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备案。
第八条 比选邀请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项目业主的名称和地址;
(二)比选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竞选人的资质要求; (四)获取比选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五)对比选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七)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比选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比选邀请书; (二)竞选人须知;
(三)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四)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等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要求;
(五)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 (六)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方式、地点、有效期限,比选日期、地点;
(七)评选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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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报价要求;
(九)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十一)履约担保形式; (十二)其它事项。
项目业主在比选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
第十条 比选邀请公告的发布。比选邀请公告应在万州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
第十一条 比选文件的获取。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报名,竞选人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直接下载比选文件。
第十二条 竞选人领取比选文件截止日到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日间隔时间不少于2天。
第十三条 比选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十四条 召开比选会议。比选会议由项目业主或项目业主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到场监督。比选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招标代理机构与竞选人不得有下列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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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比选会议前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并将比选申请情况告知其他竞选人,或协助竞选人撤换比选申请文件,更改报价;
(二)向竞选人泄露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故意引导或影响评审委员会,使其在评审时,对竞选人实行差别对待,促使某一竞选人中选;
(四)预先内定中选人。
第十六条 比选由项目业主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项目业主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万州终端中随机抽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竞选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与竞选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竞争性比选公正评审的。
第十七条 比选评审采取综合评分法,或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第一中选候选人无故放弃中选或不按时签定合同的,竞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项目业主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确定中选人后二日内发出中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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