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防治水措施
一、掘进过程中要坚持实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防治水原则,探水钻孔深度不小于200米,超前距离不小于60米;补探钻孔深度不小于60米,超前距离不小于30米。
二、井下生产过程中,遇到下面任何一种情况时,都必须探水前进;
(1)、接近被淹井巷或小窑、老空区;
(2)、接近溶洞、含水断层、含水层(流沙层、冲积层、各种承压含水层)或接近积水区;
(3)、上层有积水,在下层进行采掘活动,两层之间距离小,即小于安全厚度的要求;
(4)、探水地区内掘进,一次掘进长度达到了允许掘进的长度,或探水孔超前距已经达到规定的限度;
(5)、采掘工作面发生出水征兆;
(6)、突然发现断层,对另一盘的水文地质情况又不清楚; (7)、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8)、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9)、采掘工作面接近各类防水煤柱线,为确保煤柱尺寸,要提前探明情况;
(10)、在强含水层之上,工作面进行带压开采,对强含水层水压、水量、裂隙等情况不清楚,对隔水层厚度变化情况胸中无数,这时也需提早对含水层进行打钻,系统地了解含水层和隔水层情况。
三、探水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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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水工作面要加强支护,防止高压水冲垮煤壁及支架; (2)、事先检查并维护好排水设备,清挖水沟和水仓,以便在出水时使水仓有相当大容积的缓冲余地;
(3)、在探水工作面或工作面附近安设专用电话,遇有水情及时向井下调度值班室汇报;
(4)、探水工作面要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超过0.8%要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然后加强通风吹散有害气体;
(5)、在水压较大的地点探水时,应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规定好联络信号及人员的避灾路线;
(6)、打钻时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出现冲顶钻具等异常情况时,不要移动或拔出钻杆,应马上将钻杆固定。还应派人监视水情和报告井下调度值班室,不得擅自放水。如果情况危急时,要立即撤出受水威胁地区的所有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探水钻机后面和前面给进手把活动范围内不得站人,以防止高压水将钻杆顶出伤人,或者手把翻转打人;
(8)、钻眼内预计水压大于1.5Mpa时,应该采用反压、防压和安设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控制钻杆不被高压水猛然冲出,确保钻探安全。
(9)清理巷道浮煤,在20°以上的倾斜巷道中要安设梯子和扶手,以保证人员能安全撤退的避灾路线等;
(10)挖好排水沟,保证泄水畅通无阻。还应保证水仓和排水设备有足够的容量;
(11)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一旦涌水无法控制时应能通知受威胁的险区撤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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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预计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的地区探水,在正式钻进之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等。
其次,在打钻过程中,若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在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或摇动钻杆),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并派人监视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处理。
此外,当钻孔接近老空区,预计可能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派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如果沼气等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为了放水工作安全,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放水前,应估计积水数量和水位标高,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确定放水顺序和控制出水口流量,以免造成水灾。
正式放水前应进行放水量、水压和煤层透水性试验,如果发现管壁漏水或放水效果不好,应及时进行处理。
放水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水量变化,当放水孔不出水时,应分析其原因。如果上部、中部孔都不出水时,还应在底部打钻孔。当底部孔也不出水时,方可认为水己疏干。
放水时应派专人检查沼气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和通风情况,以防有害气体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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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水害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领导,由总工程师负责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要定期专门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的进展情况。
3、根据《煤矿防治水》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并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不间断地提供水情资料和年、季、月水害情况预报。
4、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要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调度、安监、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报防治水机构会审批准后,方可进行掘进工作。
5、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等情况。地测部门要写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防治水机构会审批准后方可回采。发现充水时,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留设防水煤柱,否则,不得开采。
6、对小窑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老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区,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严格掌握钻孔的超前距离。掘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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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但不得拔出钻杆。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定期周二、五组织各职能科室长、技术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分组分工对井上、下各工作场所环节系统存在的水害隐患进行排查,检查应全方位、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8、必须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资料。
9、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浸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无法利用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对范围太大无法填平的低洼地带,应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渗入井下。
2)、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渗井下。 3)、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及时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区。
4)、在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窑陷落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10、矸石、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淤塞河道沟渠。
11、对使用中的钻孔,孔口必须加盖封好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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