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做好我矿防治水安全工作,消除矿井水害隐患,杜绝水害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矿井承压水开采基本情况:本矿井田内构造条件简单,为宽缓的背向斜构造,地层较平缓,倾角小于15o,井田构造属简单类。3#煤层位于当地侵蚀基准面以下,直接含水层为顶板导水裂隙带沟通的含水层,单位涌水量为0.005~0.010L/s.m,弱富水性。3#煤层底板位于奥陶系岩溶裂隙水水位标高以下,奥灰水头高于3#煤层底板204~258m,突水系数在0.027~0.041 MPa/m之间,按规范正常块段不大于0.10Mpa/m,构造破坏块段不应大于0.06 Mpa/m,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底板突水。水文地质类型属于中等类型。
二、要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三、严格按照各工作面的探放水设计进行施工,必须在工作面进行探放水管理公示。
四、定期检查中央水仓和各级分排水仓的设备及水仓完好情况,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及时清理淤泥、维护巷道变形等影响水仓正常使用的问题。
五、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严格按照各工作面的探放水设计进行施工,必须在工作面进行探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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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示。
六、探放水钻孔的探钻深度要保证不小于200m,探钻超前距不小于60m。补探钻孔的探钻深度要保证不小于60m,探钻超前距不小于30m。
七、定期检查防水闸门设施的完好和灵活性,保证其在必要时发挥相应的作用。
八、当作业过程中在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九、严禁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作业。
十、遇构造带时,必须停止作业,探明情况,制定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十一、要加强作业人员的培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识灾、避灾能力,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最根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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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
为了做好我矿防治水安全工作,消除地表水水害隐患,保障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我矿地表水主要是雨季洪水、积水以及季节性山沟汇水等,井田范围内无河流、水库等较大地表水体。
二、要加强整个工业场区排洪沟和连通场外排洪渠的检查,排洪渠每年至少一次,场内排洪沟每季度至少一次,发现破损、堵塞的地点要及时修补和清挖。
三、对于矿井采空区,由地测科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雨季每月要巡查一次,发现大面积积水区域要及时组织进行填埋平整,防止通过裂隙进入井下。
四、加强与煤层气勘探单位的沟通、调查,及时封堵勘探各种钻孔,防止地表水通过钻孔涌入井下。
五、每年雨季要成立“雨季三防领导组”对矿井的防洪排涝工作作出布置,并加强检查和防汛抢险工作,保障防洪物资、设施的充足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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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害隐患及时撤人制度
1、现场发现水情的人员,要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位置或升井。
2、矿井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必须立即启动矿井应急预案,根据来水方向、地点、水量等因素,确定人员安全撤离的路径,通知井下受水患影响地点的人员,马上撤离到安全位置或升井。同时向值班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矿井。
3、当发生突水时,要立即作好关闭防水闸门的准备,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关闭防水闸门。
4、根据水患的影响程度,及时调整井下通风系统,避免风流紊乱、有害气体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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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矿井积水情况排查及防治措施
1、要及时排查分析本矿井区域内的老空积水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相邻矿井和废弃老窑情况,并建立台帐。矿井积水区和矿井界外100m范围内的相邻矿井采掘工程积水区要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上,每半年至少核实一次积水区的积水量、积水上下限标高,修订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
2、对矿井新开拓的采区、采掘工作面要进行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地质“三书”要阐明新开拓的采区、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威胁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3、矿井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矿井时,不得直接使用巷探,情况不清或存在的可疑地点,应采用物探、化探或钻探的方法,探查施工区域四周、上下方是否存在积水区。凡受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矿井积水威胁的作业地点,未进行探放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4、当掘进工作面接近探水线时,要编制探放水设计,超前探放水,并制定和落实防治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受老空区积水威胁时,要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5、探放水时,必须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无关人员,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6、探、放水工程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地测、技术、安监、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价。
7、相邻矿井采空区与本矿井相透,无法留设防水安全隔离煤(岩)柱的,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取治理措施,本矿井应在矿井内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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