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年《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条约》、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3年《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80年《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等等。此外,在冲突法方面,还有1958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所有权移转法律适用公约》、1984年《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草案)》等。
(二)区域共同法的产生。在欧洲、美洲、亚洲等地区存在着不同规模和形式的区域政治性或经济性合作组织,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美洲国家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亚太经合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它们亦制定一些涉及物权特别是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区域共同法,如《非洲保护自然及自然资源公约》、《南太平洋自然保护公约》等。
(三)各国国内法的趋同。就各国物权法的体系与内容而言,实行动产与不动产双轨立法是各国通例,各国物权法大多规定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及其效力、物权设立及变更程序、物权的保护或救济等;就各国物权法的未来发展而言,前文所讲物权法法律本位社会化、法律性质公法化、法律关系扩张化、法律界区模糊化等亦为共同趋势。各国物权法趋同的突出表现是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物权法的融合以及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物权法的广泛吸收与借鉴。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但是,迄今为止,物权法的国际化仍然极为有限,物权制度的趋同或统一仅在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少数公益领域得以实现,而物权法的基本方面即动产、不动产物权制度则主要还是各国各行其是,同时通过各国冲突法以及少量冲突法公约来解决涉外物权法律适用问题,因此企图实现国际范围内的物权法统一几乎是不可能的,物权法始终表现出顽强的民族性或国家性。造成上述状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经济方面,根本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制约着物权制度的发展,如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物权法就存在着显著的差别,而工业国家与农业国家的物权法也大不一样。其次是政治方面,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分歧和对立同样制约着物权法的发展,如资本主义国家对公有制的畏惧、社会主义国家对私有制的摈弃曾分别造成对国家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的极度限制甚至扼杀。再次是历史传统方面,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亦会造成物权法在内容与形式上的某些差别,如大陆法系物权法由罗马法一脉相承,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以民法典物权编为主体,形成以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划分为基础的双轨体制;英美法系财产法则自成体系,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形成以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划分为基础的双轨体制,其内容极为庞杂、精细。最后是自然环境方面,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特别是土地多寡、地貌地况亦对物权法发生一定影响,如人多地少的工业国家比较注重土地的立体开发,而地广人稀的农牧国家则大多停留在土地的水平利用阶段。 六、法律形式复杂化
物权关系的扩张化和复杂化,使得对物权的法律调整更加精细、完备,物权法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物权法体系的构成日益多样。 物权法法律规范形式的复杂化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就大陆法系各国而言,物权法不仅体现为民法典物权编,而且散布于民法典其余各编;不仅体现于民法典,而且体现为民法典以外的单行法。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既包括其民法第三编“物权”(第757-966条),也包括第一编“总则”有关民事权利、物、法律行为等规定,第二编“债”中有关不动产出租人留置权、承揽人法定抵押权及类推适用于物权关系的规定,第四编“亲属”中有关夫妻财产制、未成年子女特有财产的规定,第五编“继承”中有关继承不动产物权须办理继承登记、无人继承之财产的归属等规定;除民法典上述规定外,还有《土地法》、《土地登记规则》、《平均地权条例》、《动产交易担保法》等物权特别法。 [22]德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其物权法除民法物权编及其余编有关规定外,还包括《地上权条例》、《住宅所有权和长期居住权法》、《土地交易法》、《土地租赁法》等单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行法。 [23]就英美法系而言,其物权法也不仅仅体现为判例法,而且还有不少制定法,表现形式也十分复杂。
(二)各国物权法不仅体现为物权实体法(主要规定物权内容、效力等实体权利义务),而且体现为物权程序法(主要规定物权取得、变更、移转等程序);不仅体现为私法,而且体现为公法。德国物权法即是由物权实体法、物权程序法、强制执行法、公法中的物权规范四种形式构成。 [24]
(三)各国物权法不仅体现为所有权、他物权二元结构,而且体现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二元结构,并逐渐将这两种结构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统一、严密的物权法律体系。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注释:
[1]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1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4页。 [3]英美法系无“物权法”一词,对应的概念为“财产法(PropertyLaw)”,为行文方便,下文均称“物权法”。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4]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160、91页。
[5] 转引自[台]刘德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湾1980年再版,第51页。
[6] 同 [4],第136页。 [7] 同 [5],第61页。
[8] [德]罗伯特·霍恩等著、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9页。 [9] 同 [5],第50页。
[10] [法]让-多米尼克·拉费等著、宇泉译《混合经济》,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6页。
[11] 转引自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页。
[12] 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6-357页。
[13] 对分期付款买卖、融资租赁、租买等关系中的买受人在付清款项之前对标的物享有的权利,有认为是一般债权,有认为是租赁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4)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