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1-17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容大致相同,只是适用范围扩及空间,这里就不赘述。信息使用权是随着现代社会向“信息化社会”迈进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对信息的使用通常可以隐私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等的保护方法加以保护,但有些信息不适用上述方法或者适用上述方法不能有效保护,如商品供求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气象预报信息等,这时即可设立信息使用权通过使用许可的方法使信息生产、服务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2.新型担保物权,主要涉及动产抵押、动产与不动产混合抵押、根抵押、抵押证券、权利质、所有权保留、让渡担保等新型物的担保方式。这些新型担保物权均从不同方面突破了传统物权制度,如动产抵押、动产与不动产混合抵押及权利质打破了抵押标的物只能是不动产及质押标的只能是动产的限制,浮动抵押、根抵押动摇了抵押权的特定性、从属性,抵押证券使抵押权具有高度流通性,所有权保留和让渡担保使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受到冲击;并且,这些新型担保物权在现代物权法中地位日益突出,在实务中的应用更为普遍。

最后,物权形态的新型化还表现为一些传统物权形态因不合时宜而衰落甚至消亡:其一,在用益物权方面,永佃权消逝,典权的发生减少,设定地役权微乎其微;其二,在担保物权方面,动产质的利用率降低,不动产质近于成为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不动产抵押更多地采用抵押证券或根抵押形式或者让位于混合抵押。 四、法律界区模糊化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传统民法上,物权与债权有着严格的区分,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生活的多样化,民法上的权利关系也愈加复杂,物权、债权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物权与债权的分界也不是绝对的,在现代法上二者之间有一定的模糊区域”。 [15]这就是物权、债权的相对化或物权与债权的交融,由此带来物权法与债权法法律界区的模糊化。 物权法法律界区的模糊化体现在:

(一)债权物权化。这是指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首先,债权物权化的典型是租赁权的物权化。租赁原是基于租赁合同而发生的债权,根据传统法上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租赁物的所有权应优于租赁权,也就是说所有人对租赁物的任何处分(特别是买卖)可以对抗承租人,这就是“买卖击破租赁”规则;然而这对租赁关系中本就处于弱者地位的承租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也与现代物权法“以利用为中心”的主旨不符,特别是在农地及住房等租赁关系中由于农地、住房是承租人必需的生存条件之一,如果仍然坚持所有人之绝对优先地位,就会危及承租人之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 [16]故现代各国民法均不断强化租赁权,这体现在赋予租赁权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延长租赁权的存续期间、确认租赁权的转让及转租自由等, [17]其中最重要的是在租赁与买卖的关系上确认原租赁合同对于新的所有人(即买主)仍然有效,从而在承租人与新的所有人之间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形成新的租赁关系,这就是“租赁破除买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卖”或“买卖不得击破租赁”规则。例如日本民法典第605条规定:“不动产租赁实行登记后,对以后就该不动产取得物权者,亦发生效力。”其次,在前文提及的所有权保留买卖、让渡担保等情形下,受让人(即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买方及让渡担保中的债权人)对标的物的权利即具有物权的特性,于所有权完全移转前受让人所享有的权利“也并非完全没有排他的效力” [18]。最后,无记名债权(如无记名公司债、车票、戏票等)的证券券面并不表明具体债权人,其成立、存续、行使皆以证券之持有为必要,因而是一种证券化的债权,其交易须依证券法进行,故一些国家民法认其为一种特殊动产,即使之物权化。如日本民法典第86条第2款就规定:“无记名债权视为动产”,对其除适用证券法外还准用民法动产物权之规定。

(二)物权债权化。这是指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首先,担保物权具有债权性,其效力附从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其转让受债权制约,其内容主要是价值权、优先受偿权而支配的成份较弱。其次,物权的证券化,如仓单、提单、商品券、抵押证券等的出现,亦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之绝对权性质淡化。最后,分期付款买卖、融资租赁、租买及让渡担保等中受让人所享有的物权系基于合同产生,其内容、效力亦由合同决定,而非法律的直接规定,这是物权债权化的又一明显体现。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三)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例如债权契约成立的规定即可类推适用于物权契约、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所生请求权原则上亦可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等。 [19]

(四)物权与债权功能互补。首先,物权与债权互用,一方面物权人可以利用债权来减少因奉行物权法定主义而不能设立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类型的不便,如甲、乙在一栋建筑物中分别享有相邻上下层房屋的区分所有权,甲欲出卖房屋,乙主张优先承买,但于此情形法律并无物权性质优先承买权之规定,当事人即可通过预先订立契约设定债权性质的优先承买权;另一方面债权人亦可利用物权满足债权的要求,如共有人通过共有物分管契约设定物权性质的权利使分管契约对应有部分受让人仍继续存在。其次,物权与债权互换,如依台湾地区法律,永佃权定有期限者视为租赁,适用租赁(权)之规定,租地建房而成立的租赁权则应为地上权之登记。最后,物权与债权互动,物权为债权之基础,债权为物权之原因,债权与担保物权关系更为特别,即担保物权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债权又可作为担保物权(质权)的客体。 [20] (五)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关联共同。这里所说的关联共同,主要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效力条件互为影响。这是承认物权行为的国家如德国、瑞士等为克服绝对坚持物权行为无因性所致弊端而采取的缓和举措。它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条件关联,即物权行为效力之发生以债权行为有效成立为前提,债权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为无效则物权行为亦归于无效。其二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瑕疵共同,即如存在行为人能力欠缺、双方通谋为虚伪意思表示、胁迫等情形,则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归无效或并得撤销。 [21] 五、法律内容国际化

当今的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各国、各地区间经济、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交流极为普遍,特别是冷战结束后出现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的趋势,为物权法的国际化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而物权法本身作为人类开发、利用大自然的产物,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如都需要确定物的范围、物的归属(所有权)、物主与他人之间对物的分享(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上权利的设定及变更程序等等,特别是作为物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使人类日益重视对物的合理开发利用,因而开始了在相关领域的合作(如公害防治、海底开发、外空利用、濒危物种保护等),这就为物权法的趋同乃至在某些方面的国际统一奠定了基础。 物权法内容的国际化体现在:

(一)有关国际公约的制定。这主要涉及到极地、公海、外空、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等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领域,如1959年《南极条约》、1972年《保护南极海豹公约》、1980年《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1970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3)在线全文阅读。

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zonghe/282952.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